火范文>诗词古文>吕温生平

吕温生平介绍

吕温(771~811)字和叔,又字化光,唐河中(今永济市)人。德宗贞元十四年(798)进士,次年又中博学宏词科,授集贤殿校书郎。贞元十九年(803),得王叔文推荐任左拾遗。贞元二十年夏,以侍御史为入蕃副使,在吐蕃滞留经年。顺宗即位,王叔文用事,他因在蕃中,未能参与“永贞革新”。永贞元年(805)秋,使还,转户部员外郎。历司封员外郎、刑部郎中。元和三年(808)秋,因与宰相李吉甫有隙,贬道州刺史,后徙衡州,甚有政声,世称“吕衡州”。>>查看吕温的诗词古文

生平

  吕温是封建时代非常难得的一位开明法学家和法律实践者。吕家为唐代世宦名门,温祖吕延之官至浙江东道节度使,父吕渭官至礼部侍郎,吕温兄弟四人皆有才名,以文学称世。吕温幼年从父学,及长,师事著名学者陆贽研习《春秋》,并从梁肃学诗,诗文为时人赏识。进士及第的次年又中博学宏词科,授集贤殿校书郎。与同时代考取功名的士子一样,吕温在及第后也有几年外出漫游,直至28岁那年才返乡为父守孝。贞元十九年(803年),吕温得王叔文推荐任左拾遗,并成为王叔文“永贞革新”集团中的一员。第二年,吕温随御史中丞张荐出使吐蕃,留居一年有余。因而,当“永贞革新”失败后,“二王八司马”或遭杀戮或被贬僻地,独吕温不仅因外使得免,还缘例晋升户部员外郎。宪宗元和三年(808年),吕温升任刑部郎中兼侍御史。因与御史中丞窦群、监察御史羊士谔等弹劾宰相李吉甫勾结术士惑乱朝政,先后被贬为均州刺史、道州刺史。一年后又改贬衡州刺史。在道州、衡州任上,吕温打击豪绅、惩治腐败,使二州上下焕然一新,政绩卓著。但在衡州仅年余便病逝任上。柳宗元在《故衡州刺史东平吕君诔》中曾悼他“志不得行,功不得施。……君之卒,二州(指道州、衡州)之人哭者逾月”。好友刘禹锡也说他“年益壮,志益大,遂拔去文字,与隽贤交,重气概,核名实,歆然以致君及物为大欲。每与其徒讲疑考要皇王霸强之术、臣子忠孝之道,出入上下,百千年间,诋诃角逐,叠发连注”。(《吕君集纪》)当是对吕温一生人格、出处、追求的极好概括。吕温逝后,刘禹锡将其诗文辑为《吕衡州集》十卷(原集已佚,今十卷二百余篇经过了后人的加工整理),后有《吕和叔文集》行世,《全唐诗》收其诗二卷百余首。吕温一生于政余多所撰作,学问文章颇为时人推重。吕温的法制思想基本承袭了封建正统,在倡导明刑立威的同时,又特别强调“德主刑辅”,即刑罚的施行应服务于“德”,只有“导之以德”,才能使人“迁善远”。他认为,为政者要治理好一个国家,须做到“修诚”、“任智”、“立威”,且三者应“总而行之,迭收其效”,不能有任何偏废。其中,明刑立威是治国的首要问题,只有“立威”,才能“责人不欺,而人固不敢欺”;“任智”为治,就是要达成“求人不欺,而人亦不能欺”的目的,最终“智达”而“政成”;“修诚”是一种“上德”的理想境界,以此为治,方能取得“不求不欺于人,而人不忍欺”的结果。因而,作为治国者,要想有条不紊地达成这三种理想境界,自身一定要“身有纪律,言有典章;刚包其柔,威克其爱;权之以法制,董之以刑罚”。在刑罚的实施过程中,吕温还特别强调宽猛互用,“宽则人慢,纠之以猛;猛则人残,施之以宽”。二者相互搭配,相济相补,方能达到理想的治理效果。并且,为了维护法的尊严和公正,他还极力主张废止沿袭已久的“功臣恕死”和“纳粟赎罪”司法恶习。他认为,刑赏是国之大体,为政者理应郑重待之。有功必赏有罪必刑,本是天经地义之事,而若勋臣犯了死罪得以免死,无疑是废刑乱法,鼓励犯罪,于君于臣都是无益的。从君主方面看,“夫其贤如太公,忠如伊尹,唯君知臣,可以勿贰。而遽宥以死罪,是疑其不终,非所以待之以诚,而属君子之心也。若乃猾如狗盗、庸如黥徒,未有罪而先恕之死,是不许其慕生廉耻,自固名节,非所以导之以德,而劝小人之善也”。就为臣者言,“使贤而有功,惊宠惧满,自居无过之地,何恕死为?使愚而有功,已小人之幸,又告以无死,是增骄而启奸,适所谓赏之以祸也。”所以,明君治世,司法定当万众如一,就是对勋臣贵胄,也应“安之以爵禄,护之以纪律,明之以好恶,耸之以祝福”,万不可姑息养奸,遗祸于家国。“恕死”之法,绝非理想社会和明君所该施行的。至如“纳粟赎罪”,吕温更认为这是对法的尊严的挑战。倘使以粟除罪,凶徒贪吏便会肆无忌惮地作恶。因为有粟可纳,免门大开,作奸犯科还有什么顾忌呢?这样一来,朝廷法律定得再严,就是“临以斧铖,驱于鼎镬”,也未必能震慑。吕温的这些法制思想理念虽是针对当时中唐社会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提出来的,其中有的失之片面或带有时代的局限性,但在今天看来,也有不少可取之处。应当说,吕温是封建时代非常难得的一位开明法学家和法律实践者。

历史功绩

  吕温在法律思想上强调明刑立威,认为治理国家必须“权之以法制、董之以刑罚”;但又认为刑罚是道德的辅佐,刑罚的运用必须服务于“导之以德”,以达到使人“迁善远罪”的目的。为了维护封建法制的严肃性和力求执法公正,他提出了两个主张:①反对“功臣恕死”的规定,认为功不可以不赏,罪不可以不刑;信赏必罚是天经地义。如果有功勋的人犯了死罪予以免死,或者没有犯罪而先行恕死,乃是弃信废刑,挠权乱法,以罪宠人。这样不但不能劝善惩恶,反而会鼓励犯罪,对国家对功臣都将有害无益。②反对纳粟赎罪的规定,认为刑赏是国之大本,不可不严肃对待。汉代曾用过纳粟的办法除罪拜爵,但那是“杂霸道而隳王制,昧宏规而狃小利”。以之拜爵,固然毁坏了有功必赏的规定,以之除罪,更是废弃了有罪必罚的法律,是对残贼之徒和□宄之党大开免罪之门,使凶人酷吏可以肆无忌惮地为非作恶。这样,刑法规定得再严,甚至“临以斧钺,驱于鼎镬”,也是不足以立威的。

猜你喜欢

  • 何晏

    (190—249)三国魏南阳宛人,字平叔。何进孙。随母为曹操收养。少以才秀知名。娶魏公主。美姿容,面白,人称“傅粉何郎”。齐王芳正始中,曹爽辅政,累官散骑侍郎、尚书,典选举,晋人傅咸谓其所用官吏皆能称职。赐爵列侯。坐曹爽同党,为司马懿所杀。好《老》、《庄》,援老入儒,其说以贵无为本。与夏侯玄、王弼等倡玄学,事清谈,形成一时风气。撰有《论语集解》等。

  • 王翰

    王翰(公元687年~726年),字子羽,并州晋阳(今山西太原市)人,唐代边塞诗人。与王昌龄同时期,王翰这样一个有才气的诗人,其集不传。其诗载于《全唐诗》的,仅有14首。登进士第,举直言极谏,调昌乐尉。复举超拔群类,召为秘书正字。擢通事舍人、驾部员外。出为汝州长史,改仙州别驾。

  • 冯时行

    冯时行(1100—1163)宋代状元。字当可,号缙云,祖籍浙江诸暨(诸暨紫岩乡祝家坞人),出生地见下籍贯考略。宋徽宗宣和六年恩科状元,历官奉节尉、江原县丞、左朝奉议郎等,后因力主抗金被贬,于重庆结庐授课,坐废十七年后方重新起用,官至成都府路提刑,逝世于四川雅安。著有《缙云文集》43卷,《易伦》2卷。

  • 周因

    周因,字与道,浦城(今属福建)人。哲宗绍圣四年(一○九七)进士。累官司农少卿,除直徽猷阁,知桂州,以中大夫致仕。事见清光绪《浦城县志》卷二二。今录诗两首。

  • 宇文公谅

    湖州吴兴人,字子贞。通经史百氏言。顺帝元统元年进士,授徽州路同知婺源州事。摄会稽县,申明冤滞,所活者众。除国子助教,日与诸生辩析诸经。调应奉翰林文字,历江浙儒学提举。官至佥岭南廉访司事。门人私谥纯节先生。

  • 唐朝

    桂林兴安人,字用大,号五无斋。顺帝至正七年贡士,授辰溪教谕。时盐钞法为官民病,朝上救弊之策,大府不用,归而授徒。行省平章闻其贤,举领桂林路学教谕。

  • 王伯成

    王伯成,元代杂剧作家。涿州(今河北涿县)人,生卒年月不详。贾仲明为《录鬼簿》补写的吊词中说他与“马致远忘年友,张仁卿莫逆交”。孙楷第《元曲家考略》考定张仁卿为画家,与王伯成同为元朝至元年间(1264年--1294年)人。王伯成作杂剧3种,今存《李太白贬夜郎》。《兴刘灭项》仅存残文。他还作有《天宝遗事》诸宫调,存曲不全。

  • 真可

    真可(1543~1603),明末僧人。字达观,晚号紫柏大师。门人尊他为紫柏尊者,是明末四大师之一。俗姓沈。吴江(今属江苏)人。

  • 赵俶

    元明间浙江山阴人,字本初。元至正进士。明洪武六年征授国子博士,请颁行正定《十三经》,屏《战国策》及阴阳签卜诸书,勿列学宫。寻择诸生颖拔者三十五人,命俶专领之,教以古文。九年,以翰林待制致仕。卒年八十。

  • 易顺鼎

    易顺鼎(1858~1920)清末官员、诗人,寒庐七子之一。字实甫、实父、中硕,号忏绮斋、眉伽,晚号哭庵、一广居士等,龙阳(今湖南汉寿)人,易佩绅之子。光绪元年举人。曾被张之洞聘主两湖书院经史讲席。马关条约签订后,上书请罢和义。曾两去台湾,帮助刘永福抗战。庚子事变时,督江楚转运,此后在广西。云南、广东等地任道台。辛亥革命后去北京,与袁世凯之子袁克文交游,袁世凯称帝后,任印铸局长。帝制失败后,纵情于歌楼妓馆。工诗,讲究属对工巧,用意新颖,与樊增祥并称“樊易”,著有《琴志楼编年诗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