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都柴炭提举司
见“上都柴炭局”。
见“上都柴炭局”。
“刑狱贼曹参军事”省称。参见“刑狱贼曹参军”。
官名。宋代于汴河、蔡河、广济河、金水河、御河均置闸,金代于高良河、白莲潭、漳河亦置闸,均见于《河渠志》,但其设官与否不得而知。元代则于会通河置有金沟闸提领,见《元史·河渠志一》。
①官员各司己职。《左传·哀公三年》: “无备而官办者,犹拾沈也。”② 由官方出面兴办的事业。
官名。太平天国后期六爵所属六部书简称为六书。见“六部书”。
①明、清官员标志。以写有令字的蓝旗和圆牌颁给地方大员 (如总督、巡抚或钦差大臣),作为具有便宜行事特权的标志。称王命旗牌。②官名。掌旗牌的官称为旗牌官,也简称为旗牌。1、皇帝命令的标志。明清制度,以上
苑囿名。清置,属奉宸苑。设郎中一人,员外郎二人,主事、委署主事各一人,苑丞七人,苑副十三人,笔帖式五人,掌征收南苑的地赋并管理行宫、寺庙等。此外设总尉一人,防御八人,骁骑校二人,辖门军、马甲等,掌南苑
监狱官名。见“新监狱”。
官名。北魏置,职掌不详。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定为从五品下,二十三年复次职令,未载。
官名。北宋仁宗景祐元年(1034)始置,资序同提点刑狱。后省。南宋高宗绍兴五年(1135)复置,后又省。孝宗淳熙二年 (1175)再置。掌坑冶铸钱之事。参见“提点坑冶铸钱公事”。
官名。北洋政府设置,属县劝学所,员额一至三人,承县知事之命视察全县教育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