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簿厅
官署名。明清詹事府、鸿胪寺、太仆寺、钦天监之下属机构。掌理本机构之章奏文移,或兼理他事。设主簿一职,管理厅事。
官署名。明清詹事府、鸿胪寺、太仆寺、钦天监之下属机构。掌理本机构之章奏文移,或兼理他事。设主簿一职,管理厅事。
清代河道总督的副职。见“河道总督”。
官名。吐蕃官,即外相。
官名。太平天国设置,属豫王府,员额一人,官阶为职同监军。参见“典乐”。
官名。明置,为宗人府长官,掌皇九族属籍,按时修其玉牒,书宗室子女適庶、名封、嗣袭、生卒、婚嫁等事。见《明史·职官一·宗人府》,参看“宗人府”条。官名。明置,为宗人府的主官。见“宗人府”。
官名。清朝内务府广储司之职官。又作“总管六库郎中”,或简称“总管郎中”总掌司属六库之出纳。额设四人,本府二人,部员兼充二人。
武官名。属“骁骑营”,掌分辖营兵。参见“骁骑营”。
宋朝编修敕令所或详定一司敕令所简称。官署名。敕令所是枢密院编修敕令所的省称,宋置此官署,掌起草皇帝命令。详“枢密院编修敕令所”条。见《宋史·职官二·编修敕令所》。
官制用语。汉朝指参与某官政事,多用于平尚书之事。《后汉书·梁冀传》: “(冀)十日一入,平尚书事。”李贤注: “谓平议也。”官吏参与评议朝廷某项政事叫“平”。《后汉书·梁冀传》:“每朝会,与三公绝席。
公务员工作的纪律规定。国民党政府制定,亦称公务员的义务。依照国民政府于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十月公布的《公务员服务法》(该法于1942年12月与1947年6月两次修正)的规定,公务员须遵守以下各
官署名。元朝地方监察机构,由提刑按察司改立,为江南十道监司之一,隶江南行台。参见“肃政廉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