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科
官署名。明清户部诸司所属之办事机构。明洪武二十三年(1390)置。宣德十年(1435)隶户部十三清吏司。掌理漕运、军储出纳料粮。清顺治元年(1644)隶户部十四清吏司。各设经承一人办事。掌理漕粮、仓储。福建清吏司因掌管赈济与官房之事而分设直仓科、福仓科。陕西清吏司之仓科称粮科。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
官署名。明清户部诸司所属之办事机构。明洪武二十三年(1390)置。宣德十年(1435)隶户部十三清吏司。掌理漕运、军储出纳料粮。清顺治元年(1644)隶户部十四清吏司。各设经承一人办事。掌理漕粮、仓储。福建清吏司因掌管赈济与官房之事而分设直仓科、福仓科。陕西清吏司之仓科称粮科。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
官名。北齐殿中尚书所属有殿中曹,“掌驾行百官留守名帐,宫殿禁卫,供御衣仓等事”,以郎中一人为主官。见《隋书·百官志中》。
科举常科科目之一。汉代以明法为察举的科目之一,唐以明法为科举的常科,属于法律科目。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为乙第。五代时明法科或停或复, 宋于雍熙二年(公元985年)置明法科,兼习三小经。景
官名。明嘉靖二十九年置提督总兵官一员,为京营长官。不久,改提督为总督。见《明史·职官五·京营》。
官名。清朝八旗护军营之将领。次于护军统领。入关前名“巴牙喇甲喇额真”,天聪八年(1634)改为“甲喇章京”。顺治十七年(1660)定汉名为护军参领。满洲每旗十人,蒙古每旗四人,共一百一十二人。正三品。
官署名。北齐置,设丞。隶太府寺左尚方署。
官名。见“太子厩牧署典乘”。
官名。北魏置。魏洪显曾任此职。见《魏书·律历志上》。
即“北院司徒”。
官名。秦置。《汉书·靳歙传》:“战蓝田北,斩车司马二人。”颜师古注引张晏曰:“主车也”。官名,秦汉皆置,掌率战车作战。《汉书·靳歙传》:“又战兰田北,斩车司马二人,骑长一人,首二十八级,捕虏五十七人。
官署名。辽朝北面官,掌医治畜兽等事。置使、副使等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