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鸾使
官名。五代梁太祖开平元年(907)改同和院使置。宋初沿置,多不领本职,仅为迁转之阶,属东班诸司使。真宗咸平元年(998)定同六品,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降为正七品。徽宗政和二年(1112)改成全大夫。金朝仪鸾局亦置,为职事官,从五品,掌殿庭铺设、帐幕、香烛等事。
官名。唐置营幕使,后改同和院使。五代后梁复改同和院使为仪鸾使,宋沿置,属东班诸司使,通常无职掌,仅作为官员迁转之阶。
官名。五代梁太祖开平元年(907)改同和院使置。宋初沿置,多不领本职,仅为迁转之阶,属东班诸司使。真宗咸平元年(998)定同六品,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降为正七品。徽宗政和二年(1112)改成全大夫。金朝仪鸾局亦置,为职事官,从五品,掌殿庭铺设、帐幕、香烛等事。
官名。唐置营幕使,后改同和院使。五代后梁复改同和院使为仪鸾使,宋沿置,属东班诸司使,通常无职掌,仅作为官员迁转之阶。
官名。金置,为尚食局的佐官。见“尚食局”。
(1)军中佐官名。清末设于新军,掌军中医疗事务。军一级设总军医官,镇一级设正军医官,标一级设副军医官。(2)海军同等官。北洋政府设置,有一、二、三等军医官,其军阶分别为上尉、中尉、少尉,掌理海军医疗事
担任案件尸体和人身伤痕检验以及现场勘查的官员。秦汉时,常由县丞、吏和令史以及其他行政官吏参与验尸、活体验查和现场勘验。其后,各代均相沿袭。《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一有关于检验工作由何种官员担任的具体规
官名。太平天国设置,为天朝典官,掌造石器。员额一人,官阶为职同指挥。
官名。太平天国设置,为天朝典官,掌制造冠帽。员额四人,官阶为职同指挥。
渤海国十卫之一,置大将军一人、将军一人。
官名。北魏置。掌管与南朝接壤地区少数民族的事务。孝文帝太和十七年 (493)定为三品中,二十三年改为从三品。北齐沿置。从三品。
官名。清末农工商部属官。光绪三十二年 (1906) 设。定额三人,正五品,奏补。掌本司事务。
官名。明永乐(1403—1424)时,迁都北京,于南京官置,一人,从七品,仍掌司言责,纠劾百官,稽察南京刑部之事。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仿《周礼》诵训置,北周沿置。地官府师氏中大夫属官,下设诵训下士以佐其职。正二命。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罢。参见“诵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