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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科

官署名。① 明清六科之一。明洪武六年(1373)置,设给事中二人。初隶承敕监,后隶通政司。二十四年设都给事中一人,左、右给事中各一人,给事中八人。南京刑科亦设给事中一人。永乐(1403—1424)中六科自为一署。掌每岁二月下旬奏报前一年南北罪囚之数,岁终类奏一岁蔽狱之数,越十日一奏实在罪囚之数。清顺治(1644—1661)中沿置,设都给事中满、汉各一人,左、右给事中满、汉各一人,给事中汉二人。康熙四年(1665)只留给事中满、汉各一人,余皆裁。五年(1666)增设掌印给事中满、汉各一人,掌稽核刑名案件、注销刑部文卷之事。雍正元年(1723)改隶都察院。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②清末大理院所属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大理院管辖之刑事案件审判。置推丞一人,推事十九人。分四庭,每庭以五人司审判,另置主簿、录事等书记人员。第一庭,以推丞为长,掌特交案、国事案审理,并详核京内外大辟重案。第二庭,掌宗室与官犯案审理。第三庭,掌不服京师高审厅判决案审理。第四庭,掌不服各省高审厅判决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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