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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清吏司

官署名。清代刑部按省分司,各掌其省的刑狱。共十八司:江苏、安徽、浙江、福建、四川、湖广、陕西、河南、江西、山东、山西、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奉天、直隶、督捕清吏司。每司除掌本省(区)刑狱外,兼掌在京各机关有关公事,其中江苏司专管大赦,河南司专管夏季热审,四川司专管秋审,广西司专管朝审;督捕司掌八旗及各省驻防逃人之事(初属兵部督捕衙门,康熙三十八年改为刑部一司)。清制,汇审各省狱囚叫秋审,汇审刑部狱囚叫朝审,每年八月,由刑部会同九卿、詹事、科道,于天安门外共同阅看案册,分别核定。见《清史稿·职官一·刑部》、《历代职官简释·刑部直隶等清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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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东汉置,秩比四百石,《后汉书·百官志五》“本注”说:“主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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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明置,见“河道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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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军同等官。北洋政府设置,其军阶为少校,掌理海军医疗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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