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都纲
官名。管理佛教事务之僧官。明洪武十五年(1382)设于各府僧纲司,府各一人,为僧纲司副长官。品秩未入流,设官不给禄,颁发度牒。与都纲共同掌领一府之僧人。清沿明制,例由礼部拣选通晓经义之僧人充补,移咨吏部注册。
官名。管理佛教事务之僧官。明洪武十五年(1382)设于各府僧纲司,府各一人,为僧纲司副长官。品秩未入流,设官不给禄,颁发度牒。与都纲共同掌领一府之僧人。清沿明制,例由礼部拣选通晓经义之僧人充补,移咨吏部注册。
见“登闻鼓厅”。
清末京师内城巡警总厅所属机构。分为内城中分厅、内城东分厅、内城南分厅、内城西分厅、内城北分厅。各分厅以知事一人为主官,正五品,总理本分厅事务。各分厅内部分设三课六所,以分理众务。总务课,掌警事、机要、
官署名。见“主爵”①。官署名。北魏、北齐、隋皆置,掌封爵等事。见《通典·职官五·吏部尚书·司封郎中》、 《隋书·百官中·尚书省》。
官名。三国魏明帝太和 (227—233) 中置佐著作郎,协助著作郎修撰国史及起居注。东晋改此名,六品。一说南朝宋改称,属著作省(局),掌搜集史料,供著作郎撰史。晋制,此职初到任,必撰名臣传一篇,南朝宋
官名。南诏官,总“爽”(省)之官。
官署名。参见“四十一道按察分司”。
①明朝国子监及地方学宫所设之诸生居住房舍,以千字文编号,故有此称。②明清科举中乡试、会试于贡院举行,入闱士子各居一席舍答卷,所用席舍称号房。光绪(1875—1908)末叶废科举,此制遂不用。
官名。唐置,见“转运使”。
选官制度。汉朝规定由公卿、列侯、刺史及郡国守相等推举人才,由朝廷考核后任以官职。始于汉文帝,至武帝时形成较为完备的制度,主要有岁举和诏举。岁举一年一次,由刺史、郡国守相察举孝廉及秀(茂)才等。诏举则时
官名。隋炀帝始置,为二十四司之一。属尚仪局,二人,从六品。唐改正六品。掌朝见、宴会、赞相之事。宋、金、明悉如唐制。明永乐 (1403—1424) 后归其职于宦官。女官名。唐、明皆置,属尚仪局。掌宾客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