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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留官

宋朝在京诸司吏人任职年满,应出职授官而复令留司继续任吏职; 或在任差遣得替后,归本司祗应者,称勒留官。勒留官依一定选限,可出职授官。


宋承唐制,在京诸司任满有出职资格的吏人仍命留任或已出职得差遣的吏人,在其任差遣有人接替后仍命其回本司祗应,称为勒留。此种被勒留的吏人称为勒留官,仍可依一定选限出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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