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行部
官署名。明朝永乐元年(1403)始置。设尚书二人,侍郎四人,并置吏、户、礼、兵、刑、工六曹清吏司,各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及照磨、检校、司狱等。品秩同于六部,职掌略同于布政司。十八年迁都北京,遂罢。
官署名。明朝永乐元年(1403)始置。设尚书二人,侍郎四人,并置吏、户、礼、兵、刑、工六曹清吏司,各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及照磨、检校、司狱等。品秩同于六部,职掌略同于布政司。十八年迁都北京,遂罢。
宋代铨选制度中的一项规定。四川、两广、福建、湖南等八路文武官员差遣,许本路及北方诸路在选官员随意选定窠阙,称为八路官员指射差遣法。吏部的非次阙、经使阙与破格阙亦许选人指射。若两人以上指射同一窠阙,则以
官名。唐玄宗时,以宦官为中使,承受表奏,经其上呈,而皇帝有所处分,则宣付中书门下施行。代宗永泰 (765—766) 中设专职,先后以宦官董秀、乔献德充任,掌承受表章,出纳王言。宪宗元和 (806—82
见“军巡院”。
官名合称。东汉灵帝中平五年(188)初置,领西园军,以镇压黄巾起义。据《后汉书·灵帝纪》李贤注引乐资《山阳公载记》,八校尉即小黄门蹇硕为上军校尉,屯骑校尉鲍鸿为下军校尉,议郎曹操为典军校尉,赵融为助军
官名。清末学部之职官。光绪三十二年 (1906) 设。左、右各一人,正四品。佐尚书、侍郎核定法令章程,审议各司重要事宜。
南京临时政府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按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一月二日《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司法部拟就《职官令草案》中作“临时中央
兼行天水太守之职事。《后汉书·冯异传》:“帝复令异行天水太守事。”郡太守,掌治其郡。
官名。 秦置, 属太仆。入汉因之, 为騊监长副贰, 掌皇帝乘马。 东汉省。
战国秦国留任原职的官吏。《睡虎地秦墓竹简·效律》:“其盈岁,虽非效,新吏与居吏坐之。”
见“尚舍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