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门员外郎
官名。隋文帝开皇六年 (586) 尚书省刑部始置,为司门司次官,司其曹之籍帐,侍郎缺则厘其曹事; 炀帝大业三年 (607) 废,改置承务郎。唐高祖武德三年 (620) 复置,一员,从六品上,仍为司门司次官,高宗龙朔二年 (662) 改为司关员外郎,咸亨元年 (670) 复旧。北宋初置为寄禄官,神宗元丰 (1078—1085) 改制后,实领司门之事,降为正七品。明初亦置,从五品,洪武二十三年 (1390)罢。
官名。为司门郎中的副职,见“司门郎中”。
官名。隋文帝开皇六年 (586) 尚书省刑部始置,为司门司次官,司其曹之籍帐,侍郎缺则厘其曹事; 炀帝大业三年 (607) 废,改置承务郎。唐高祖武德三年 (620) 复置,一员,从六品上,仍为司门司次官,高宗龙朔二年 (662) 改为司关员外郎,咸亨元年 (670) 复旧。北宋初置为寄禄官,神宗元丰 (1078—1085) 改制后,实领司门之事,降为正七品。明初亦置,从五品,洪武二十三年 (1390)罢。
官名。为司门郎中的副职,见“司门郎中”。
官员任用种类之一。唐制,凡由任命为正式官职者为正授。《通典·职官一》说:“凡正官皆称行、守,其阶高而官卑者称行,阶卑而官高者称守,官阶同者并无行守字。”
官名。隋炀帝大业三年(607)置,代原尚书省二十四司员外郎以掌籍账。唐朝改置为八品下文散官。北宋前期沿置。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用为新寄禄官,改从九品,取代旧寄禄官秘书省校书郎、正字、将
官名。北魏置,管理佛教寺庙僧侣。《魏书·王琼传》: “太和九年 (485),为典寺令。”北齐沿置,为鸿胪寺典寺署长官。
官员服制。唐朝京官散阶未及五品者可赐服绯,佩银鱼袋,以示尊宠,谓赐绯。宋朝沿此制。
即朝廷发给官员作为俸饷之银两, 如清朝亲王年俸银一万两,世子年俸银六千两。
唐末及五代光台钱、光寺钱、光省钱、光院钱之统称,分见各条。
官名。唐朝内官,高宗龙朔二年(662)置六员,正六品,位同宝林,咸亨二年(671)废。内命妇名。唐龙朔二年(公元662年)置卫仙六人以代宝林,秩正六品。咸亨二年(公元671年)复旧。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置,北周沿置。天官府太府中大夫属官,掌左府库中所藏器物,下设左府中士以佐其职。正三命。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罢。
官名。战国楚置。 同“新造”。 曾侯乙墓出土竹简所载有“新造尹”官职名。
官名。太平天国设置,官等为十一等,领导乡官办理全县政务,其权力较清州县官为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