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调查所
地质调查机关。北洋政府于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 二月设置,附设于农商部矿政监督署,次年三月矿政监督署撤销后直属农商部;各省亦置地质调查所,附设于财政厅。国民党政府设置中央地质调查所,先隶农矿部,后为实业部直属机关。其职掌为调查研究全国地质、矿产、土宜、水力、水利及办理与地质有关系的实业设计等事务。设所长一人,由实业部长商得国立中央研究院院长同意委派之。所内设图书室、陈列馆及矿物岩石研究、化学试验、古生物学研究、地性探矿研究等室。
地质调查机关。北洋政府于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 二月设置,附设于农商部矿政监督署,次年三月矿政监督署撤销后直属农商部;各省亦置地质调查所,附设于财政厅。国民党政府设置中央地质调查所,先隶农矿部,后为实业部直属机关。其职掌为调查研究全国地质、矿产、土宜、水力、水利及办理与地质有关系的实业设计等事务。设所长一人,由实业部长商得国立中央研究院院长同意委派之。所内设图书室、陈列馆及矿物岩石研究、化学试验、古生物学研究、地性探矿研究等室。
官名。辽朝南面官,南枢密院官员。尚书省并入南枢密院后,主刑部事。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直属参谋总长,掌管兵役法规的制定、实施、监督等业务。设局长一人,中将级;副局长一人,少将级。局内分设三处,处下设科。处长、副处长均为少将或上校级,科长为上校级。
唐、宋尚书省六部二十四司中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等六司通称。隋唐以后,各部以部名相同的司称为头司,其余的司称为子司。如吏部以吏部司为头司,司封、司勋、考功三司为子司。
废而复立之皇后。《汉书·外戚传·孝成许皇后》:“(淳于长)曰:我能东宫,复立许后为左皇后。”
官名。渤海国十卫之一左猛贲次官,置一人。
官名。唐始置,为宫廷女官。二十四典之一,属尚宫局,员二人,正七品。为司记之佐,协掌宫内诸司簿书,出入录目,加印,然后授行。宋沿置,属尚书内省,金、明悉如唐制。明永乐 (1403—1424)后尽归其职于
官名。唐太宗贞观十一年(637)置为从七品下武散官。宋朝沿置,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罢。官名。宋置,为武散官,从七品。见《宋史·职官九·武散官》。
宋朝御史台吏人。掌编排群臣朝参、下殿班次。
官名。北宋仁宗景祐元年(1034)始置,资序同提点刑狱。后省。南宋高宗绍兴五年(1135)复置,后又省。孝宗淳熙二年 (1175)再置。掌坑冶铸钱之事。参见“提点坑冶铸钱公事”。
见“日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