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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

官署名。民国置,管国际交涉、在外侨民、居留外国人、及中外商业等事务。初设总务厅、政务司、通商司、交际司、条约司;后改置总务、国际、亚洲、欧美、情报五司。其长官初称总长、次长;后称部长、政务次长、常务次长。


官署名。清末设外务部,南京临时政府改称外交部,管理外国交涉及关于外人事务,并在外侨民事,保护在外商业,监督外交官及领事。以总长、次长为正副长官,下设参事、秘书长。部内除由秘书长主管的秘书处之外,分设外政、商务、编译、庶务四司,各司除司长外有佥事、主事、录事各职。部的直辖单位有上海通商交涉使公署,捕获裁判所。北洋政府沿设,职掌同上,设总长、次长、参事。部内除总务厅外,民国元年(1912年)设交际、外政、通商、庶政四司,次年设政务、通商、交际三司,民国十一年(公元1921年)又增条约司,各司设司长一人,佥事多至八人,主事若干人。部的直辖机关有驻外公使馆、领事馆;各省交涉署;太平洋会议筹备处、太平洋会议善后委员会;督办鲁案善后事宜公署;关税特别会议筹备处、关税特别会议委员会;法权讨论委员会、调查法权筹备委员会;中俄会议委员会。国民党政府成立后,外交部初分局,后分科,最后分司办事。其隶属关系,初直隶于国民政府,行政院成立后,改隶行政院。管理国际交涉及关于在外侨民、居留外人、中外商业之一切事务。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外交部分为总务、国际、亚洲、欧美、情报五司。二十七年(公元1938年)复更组织分为总务、亚东、亚西、欧州、美州、条约、情报七司。设部长一人,综理部务; 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一人,辅助部长处理部务;参事二至四人,撰拟、审核本部的法案、命令;秘书六至八人,分掌部务会议及长官交办事务;司长七人,分掌各司事务;科长二十至三十五人,科员一百人至一百六十人,承长官之命,办理各科事务;会计主任、统计主任各一人,分掌会计、统计事务;因事务上之必要时,得聘用顾问及专门人员。民国三十二年(公元1943年)又增设礼宾司。部的直属机关有驻外各大使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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