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清末度支部属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三人,正五品,奏补。承左、右丞之命,综理厅务。
官名。《周礼》秋官之属。一说为周朝置。掌盟约之法。《周礼·秋官》: “司盟,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掌盟载之法,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北面诏明神。既盟,则贰之。盟万民
官名。北宋前期置,见“度支司”。
官名。西域龟兹国置,员一人。见《汉书·西域传》。官名,西汉时西域鄯善国设此官,主要负责对车师国的防务,为高级武官。《汉书·西域传·鄯善国》:“辅国侯、却胡侯、鄯善都尉、击车师都尉、左右且渠、击车师君各
官名。东汉尚书权重于太傅、三公(司徒、司空、太尉)和大将军。此五官中无论那官执政,都必须加“录”或“参录”。“录”即“掌管”“总领”,“参录”即“参与掌管”。《后汉书·顺帝纪》:“(永建元年)丙戌,太
官署名。明朝置,治所在云南大理府(今云南大理),掌该处食盐生产、税课、运销之政。设提举一人,从五品,同提举一人,从六品,副提举无定员,从七品,及各井盐课司、各盐仓大使、副使等职。
官名。同“司空”。殷朝始置。周朝沿置。《甲骨续存》卷一第七○片: “壬辰卜, 贞口令司工。 ”《扬簋铭》: “王若曰: ‘扬,作司工,官司量田’。”秦嘉谟辑《世本·氏姓》: “司工氏,
官名。民国时,兼理司法事务的县政府,设承审员,帮助县长审理诉讼事件。承审员由高等法院委任。民国二十五年县司法处成立,改称承审员为审判官。官名。北洋政府时期,凡未设法院的各县,应属初级审判厅或地方审判厅
官名。北齐太府寺司染署次官。隋朝沿置,四员,正九品。炀帝大业三年 (607)与司织丞合并为织染丞。
官署名。元中统四年(公元1263年)置上都路总管府,至元三年(公元1266年)给留守司印,皇帝幸大都时行留守事,皇帝还上都则行使总管府职权。十九年(公元1282年)合留守司与总管府为一署,改建为上都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