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院长
官名。国民党政府时期规定,独立学院设院长一人,综理院务。国立者由教育部聘任,省和直辖市设立者,由省市政府呈请教育部聘任。大学各学院各设院长一人,综理院务,由校长聘任。
官名。国民党政府时期规定,独立学院设院长一人,综理院务。国立者由教育部聘任,省和直辖市设立者,由省市政府呈请教育部聘任。大学各学院各设院长一人,综理院务,由校长聘任。
官名。又称“大理” 或“大司理”。治狱官。相传大禹时皋陶为理。春秋时晋、齐等国置。《国语·晋语八》: “昔隰叔子违周难于晋国,生子舆为理,以正于朝,朝无奸官。”韦昭注: “理,士官也。”《左传·昭公十
户口编制单位。自宋朝以来,地方一直推行保甲制。保设保长,甲设甲长。每甲所辖户数历代不等,有十户、数十户,亦有百户者。清初以十户为一甲,置甲长。至雍正四年(1726)定制,十牌(百户)为一甲,立甲长一人
西汉时郡国常派遣郡丞、国长史上计于朝廷,称为上计使者。参见“上计掾史”。
官名。即尚书左丞,五代后梁太祖开平二年(908)因避讳改,后唐庄宗同光元年(923)复名尚书左丞。
君主时代,在帝后尊号之上再加褒美之称,谓之上徽号,如宋太祖徽号为“启运立极英武睿文神德圣功至明大孝”,清同治帝的生母那拉后的徽号为“慈禧端佑康颐昭豫庄诚寿恭钦献崇熙”。参见“尊号”。
官名。试按察佥事之简称。明太祖洪武十五年 (1382) 置天下府、州、县按察分司,以儒士王存中等五百三十一人为试佥事,人按二县。凡官吏贤否,军民利疾,皆得廉问纠举。翌年,尽罢。
满语官名。清入关前所设之职官。又称“都堂”。设于明万历四十三年 (1615),共十人。“扎尔固齐”,满语意为“理事官”、“断事官”,故又称“理事十大臣”。与“理事听讼大臣”五人共同佐理国政,凡诉讼之事
官署名。明朝内府惜薪司所属机构。掌供宫廷薪炭。设佥书、监工以督其事,皆以宦官充任。
官署名。吏部诸司之一。详见“司封”。官署名。隋吏部置主爵司,主封爵之事,为吏部四司之一。司的长官,隋初称侍郎,以员外郎为佐官。炀帝时改为郎与承务郎各一人。唐沿置,以郎中、员外郎为正副主官。司封郎中一人
公人名。宋初置,见“散从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