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典院
官署名。唐宪宗元和十三年(818) 平章事判度支借外命妇院内舍十数间隔截而置,有官典七人,随官勾检文案。
官署名。唐宪宗元和十三年(818) 平章事判度支借外命妇院内舍十数间隔截而置,有官典七人,随官勾检文案。
明朝任官制度中的一种试职。新科进士被分配到都察院熟悉政务,理刑半年,然后实授御史,故名。正德(1506—1521)后规定新科进士不得除风宪,遂革去此制。
官名。明朝苑马寺副长官。一人,正四品。协寺卿掌管本寺六监二十四苑马政,而听于兵部。
官名,西汉末年赤眉起义军的小官吏,掌牧牛及饲草。《后汉书·刘盆子传》:“盆子与(兄)茂留军中,属右校卒史刘侠卿,主刍牧牛,号曰牛吏。”
官名,即太子詹事,唐高宗龙朔二年 (662)改,咸亨元年 (670)复名詹事。参见“詹事”。官名。唐有此官,为太子官属之长,统东宫事。秦始置詹事,掌皇后和太子家事,东汉废,魏晋复置,历代相沿。唐初也置
官名。宋置,《宋史·河渠志》载:“开宝五年(公元972年)诏“自今开封等十七州、府各置河堤判官一员,即以本州通判充。如通判阙员,即以本州官充。咸丰五年(公元1002年)诏缘河官吏虽秩满,须水后受代”。
见“都史”。
即渠帅,首领,多用于地方少数民族头领或敌军主将。也称渠帅、渠率、渠长。《尚书·胤征》:“歼厥渠魁,胁从罔治。”疏:“渠为大,魁为帅。史传因此谓贼之首领为渠帅。”
选官制度。明朝用以选任在外府、州、县正官、佐官,在内大小九卿之属员。即以拈阄(即抓阄)的方式确定待选官的职任,以杜偏私之弊。由吏部文选清吏司掌之。万历(1573—1620)中改行掣签法。
官署名。辽朝置。南面官,掌管种栗等事。官署名。辽置,典南京栗园。属南面京官。
见“十武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