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告
授官的文凭。即“告身”,见该条。
授官的文凭。即“告身”,见该条。
官署名。民国时期国民政府置,属司法院,掌理全国司法行政事务,设部长一人,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一人,下设总务、民事、刑事、监狱四司,分司执掌。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 司法院
西周春秋时期士的入仕途径之一。在当时宗法、分封制度下,自公侯至于卿大夫,其身份、官守,都是父子世袭。作为支庶、余子的士人阶层,若欲出仕,其途径之一是向公室或卿大夫“委质”,即送上见面礼,表示愿意做他们
官名,汉置,职如县丞,佐令或长治本道。凡县主蛮夷曰道,满万户置令,不满万户置长,皆置丞,佐令或长,为之副。见《后汉书·百官志五》。
官名。辽朝置。亲王府小吏。
官名。宋初置,见“虞部司”。
杂任职名。唐于左春坊典膳局置二百人,掌东宫膳食事务。
见“三部勾院”。
官署名。明太祖洪武二十三年 (1390) 改各公主府家令司而置。设司正一人,司副一人,以宦官充任。
明清内阁所属之办事机构。明宣德(1426—1435)间置。始选能书者于内阁之西小房办事,称西制敕房。诸学士掌诰敕者居阁东,具稿付中书缮进,称东诰敕房。正统后,学士不能视诰敕,内阁悉委于中书等官,于是内
官名。东汉置吏曹尚书,一说名吏部曹尚书,后改名选部尚书。三国魏改选部尚书置,为尚书台(省)吏部曹长官,三品。两晋南北朝沿置,位居列曹尚书之上,晋、宋三品,梁十四班,陈三品、中二千石; 孝文帝太和十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