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告(诰)院
官署名。宋置,掌管文武官员将校告身及封赠。《宋史·职官三·官告院》:“主管官一员,以京朝官充(旧制,提举一人,以知制诰充;判院一人,以带职京朝官充)。掌吏、兵、勋、封官告,以给妃嫔、王公、文武品官、内外命妇及封赠者,各以本司告身印印之。文臣用吏部,武臣用兵部,王公及命妇用司封,加勋用司勋。”参看《文献通考六十·官诰院》。《宋会要辑稿·职官·官告院》。
官署名。宋置,掌管文武官员将校告身及封赠。《宋史·职官三·官告院》:“主管官一员,以京朝官充(旧制,提举一人,以知制诰充;判院一人,以带职京朝官充)。掌吏、兵、勋、封官告,以给妃嫔、王公、文武品官、内外命妇及封赠者,各以本司告身印印之。文臣用吏部,武臣用兵部,王公及命妇用司封,加勋用司勋。”参看《文献通考六十·官诰院》。《宋会要辑稿·职官·官告院》。
官名,汉置,为县佐吏,掌马政。《汉书·地理志》王先谦《补注》:“河南郡故市县有马丞。”
宰相的别称。商汤时伊尹为阿衡(宰相),周初时周公为太宰(宰相),故后世称宰相为衡宰。《后汉书·文苑列传·郦炎传》:“绛、灌临衡宰,谓谊崇浮华,贤才抑不用,远投荆南沙。”绛,指绛侯周勃;灌,指灌婴;谊,
实业部直属机构。国民党政府设置,依照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四月九日公布的《国货审查委员会规则》规定,掌审查国货,发给国货证明书。审查委员会额定为十一至十五人,除工业、商业两司司长为当然委员外,
清朝兵部武库清吏司所属办事机构。额设经承一人。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 置,北周沿置。春官府长官,员一人,多省称为大宗伯,掌礼、乐、祭祀、天文历法、卜祝以及纶诰、著作等方面的事务。正七命。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罢。参见“春官府”。官名。北周
官名。南朝梁置。武帝天监七年(508)定为施用于境外的武职二十四班中的十六班,拟智威将军等号,大通三年(529)定制后,仍拟智威将军等号。
州府及其长吏的别称。《三国志·吴书·太史慈传》:“州家闻之(州章被坏),更遣吏通章,有司以格章之故不复见理,州受其短,由是知名,而为州家所疾。”
官名。清末民政部之次长官。光绪三十二年 (1906),改巡警部侍郎设。正二品,左、右各一人。佐尚书执掌本部一应事务。宣统三年(1911),改副大臣。
官名。东汉献帝时,曾加徐州牧陶谦为之。为出镇某一地区的军事长官,或作为州刺史兼理军务的加官。魏晋以后与安南、安北、安西将军合称为四安将军。南朝梁、陈时加安前、安后、安左、安右将军,合称八安将军。三国魏
散阶称号。明朝置,为文职正一品之升授。清初沿置,为文职正一品之封赠,顺治九年(1652) 改为光禄大夫。官名。明制,文官散阶正一品初授为特进荣禄大夫,升授为特进光禄大夫。见《明史·职官一·吏部·文之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