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北齐太常寺所属有太庙署,置令及丞。掌郊庙社稷等事,并领郊祀、崇虚二局丞。隋唐金元太常寺均置太庙署,以太庙令为长官,惟宋不置太庙署,以太庙令属宗正寺,以入内内侍充任,掌宗庙荐新、七祀及功臣从享之礼
北齐诸公、都督府僚属名。掌左户曹事务。
官署名。隋朝五省之一,置监、令各一员,寻废监,置令二员,侍郎四员,舍人八员,通事舍人十六员,主书十员,录事四员;炀帝大业三年(607)减侍郎为二员,减内史舍人为四员,加置起居舍人二员,次舍人下,改通事
武官名。商代重大战争多起于西土或北土,在上述地区,商王常派有“大吏”分区守卫,守卫西土的大吏称为西吏或西史,亦即驻防西土的大使。
官署名。北洋政府时期,东省特别区在哈尔滨设置高等审判厅和地方审判厅(附设简易庭),并在铁路沿线各地设置地方分庭(地方案件采用巡回裁判制度);均配置检察官一至三人,独立行使职权。另由司法部酌委外国人为咨
科举考试的方法之一。唐代以试事务策来考试士子,是汉代策问的继续,此法至清代仍沿用。未废八股时,乡会试的第三场试策,是条对性质,举经史政事以为问题,根据问题而逐条回答。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废八
清朝都察院御史之别称。都御史的别称。见清梁章钜《称谓录十四·都御史古称》。参看“都御史”、“都察院”条。
代行廷尉之职。《后汉书·邓晨传》:“十八年,行幸章陵,征晨行廷尉事。”廷尉,中央掌审判的高级官员,类似今天的司法部长。参看“行”、“廷尉”两条。
官名。唐德宗贞元十一年(795)置,从七品下,武散官,授归唐少数民族政权将领。武散官名。唐置,专授给少数民族首领,秩从七品下。
官制用语。宋朝对犯罪官员的一种处分。即指定地区居住,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行动。其处分轻于编管而重于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