宰司
宰相的别称。《三国志·魏书·蒋济传》:“位备宰司。”
宰相的别称。《三国志·魏书·蒋济传》:“位备宰司。”
周朝称官吏之长。《尚书·周书·康诰》:“惟厥正人。”孔安国传: “正官之人。”孔颖达疏: “正官之人,若《周官》三百六十职。正,官之首。”
官署名。清末设于各省,掌军饷出入事项。
官署名。北魏置,掌管马、牛等牲畜的牧养,属尚书省。以都牧尚书为长官,下设都牧少卿、都牧令等官属,以及内廷派驻的都牧曹给事中、给事、龙牧曹奏事中散等监察官员。孝文帝太和(477—499)改制罢,其职掌并
官名。明置,见“上元县知县”。
宫殿名。清代以太和殿、中和殿、保和殿合称三大殿,顺治时由太监管理。乾隆四十七年(公元1782年)由内务府司员一人、内管领一人共同管理三大殿的陈设及洒扫等事。所属有领催六人,苏拉十二人。
内政部直属机构。国民党政府内政部为保管古物,设置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本会设主席一人,常务委员、委员若干人。内部分设三科:总务科,掌理文书、庶务及不属其他两科的事项;审核科,掌古物调查鉴定保管,古物陈列
官名。清朝工部火药局主管。掌局事。雍正三年(1725)设二人,一由大臣中钦派,一由本部尚书、侍郎内简派。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
即“额真”。
清朝会审要犯机构之合称,相对于“三法司” (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而言。凡在京重大案件,先由都察院有关道御史及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与刑部承办司会审,此三者即为小三法司。会审后各以供词呈本堂官,由三法
官名。战国秦置。司空有监督刑徒制作车辆等物的机构。司空啬夫即其主管官员,即邦司空或县司空。《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 “大车殿,赀司空啬夫一盾,徒治(笞)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