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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尉正

官名。秦、汉为廷尉副贰,地位相当于列卿丞,为高级审判官员,可代表廷尉参加诏狱会审,或独立决断疑狱、平反冤案,参议案例律条。西汉秩千石,东汉秩六百石。魏晋南朝宋、齐沿置,六品。梁、陈为廷尉卿属官,梁六班,陈七品、六百石。地位高于廷尉监、平,但公牍须三官联署,以互相监督。北魏或称大理正。孝文帝时置少卿为廷尉副贰,遂降为佐官。孝文帝太和十七年 (493)定为五品中,二十三年改六品。北齐改置“大理正”。


官名,秦汉皆置,为廷尉卿之副,西汉俸千石,东汉六百石,掌审判,决疑案,平反冤案,参议案例律条。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廷尉》、《后汉书·百官志二》,参看“廷尉”条。《后汉书·何敞传》:“武帝时为廷尉正,与张汤同时。”其后,魏晋南朝沿置,北魏或称大理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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