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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纳司

官署名。南宋初置,隶宣抚司,掌招纳沦陷区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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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冠

    即摘掉官帽,喻辞官。《后汉书·逢萌传》:“时王莽杀其子宇,萌谓友人曰:‘三纲绝矣,不去,祸将及人。’即解冠,挂东都城门。”

  • 开封府判官

    官名。宋初置,为开封尹副贰。后设开封少尹二人,若遇他官领尹事,则改少尹为判官。英宗治平三年(1066),命判官一人领使院事,民间俗称之为“南司”,掌审察文移簿籍。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定

  • 南曹郎

    官名。唐朝尚书省吏部兵部南曹官,高宗总章二年(669)置,各一、二员不定,多由员外郎权判,掌核选人解状、簿书、资历、考课。

  • 崇政院

    官署名。① 即枢密院,五代后梁太祖开平元年(907)改枢密院置,院使、副使各一人,直学士二人,后改为直崇政院; 后唐庄宗同光元年(923)复为枢密院。参见“枢密院”。②即资正院,元惠宗至元六年十二月(

  • 总署大臣

    即“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

  • 临时执政府指挥处

    北洋政府时期临时执政府的内部机构。民国三年、四年(公元1914~1915年)北洋政府总统府中有指挥处,设指挥使,执政府的指挥处当是沿总统府之制而设,职掌不详。

  • 保合大夫

    太医阶官名。金朝二十五阶之第十阶,秩正六品上。官名,也是官阶名。金朝的太医官,自从四品始,以下分为(二)十五阶。正六品上,称保合大夫。见《金史·百官一》。

  • 学部右参议

    官名。清末学部之职官。光绪三十二年 (1906) 设。左、右各一人,正四品。佐尚书、侍郎核定法令章程,审议各司重要事宜。

  • 录科

    清代科举之制, 凡生员科试一、二、三等前五名或十名准送乡试外,其余因故未考者,以及在籍之监、萌、贡生名不列于学宫,不考科试者,均须由学政考试录科,及格者方能参加乡试。

  • 相国长史

    魏晋南北朝相国属官。职权品秩与丞相长史略同。或亦分置左、右。参见“丞相长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