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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官

官名统称。宋朝诸州府录事参军(简称录事)、司户参军(简称司户)、司理参军(简称司理)、司法参军(简称司法)等统称。录事掌本州府官府庶务,纠察诸曹稽违及州院或府院户婚狱讼; 司户掌户籍、赋税仓库受纳或分典狱讼; 司理掌司理院狱讼,审讯刑事案件; 司法掌检详法律,审议判决案件。开封府则置司录、功曹、仓曹、户曹、兵曹、法曹及士曹参军。徽宗崇宁三年(1104),改置士、户、仪、兵、刑、工六曹参军。大观二年(1108),令诸州依开封府例置曹官。政和二年(1112),以选人通仕郎以下任曹官者为掾官。


官类名。宋代以诸州、府掌理政务的诸曹参军合称曹官。诸州与诸府有司录参军,简称录事,掌判本州、府官署内部庶务、纠察诸曹稽违及州院或府院户婚狱讼;司户参军简称司户,掌户籍、赋税、仓库受纳或分典狱讼;司理参军,简称司理,掌司理院狱讼,审讯刑事案件;司法参军,简称司法,掌议法断刑。开封府则沿唐制置司录参军及功、仓、户、兵、法、士六曹参军。崇宁三年(公元1104年)定六曹次序为士、户、仪、兵、刑、工,以与中央的礼、户、礼、兵、刑、工六部相对应,员额司录参军二人,六曹各二人。大观二年(公元1108年)诏诸州依开封例,置司录参军等官。政和二年(公元1112年)以选人通仕郎以下任曹官者称之为掾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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