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百官。《晋书·王戎传》:“虽立总鼎司,而委事僚寀。僚寀也写作寮寀。
官名。西周置。管理场圃的官吏。《同簋铭》:“王命同左右吴大父,司场、林、虞、牧。”《国语·周语上》: “场协入。”韦昭注: “场入掌场圃,委积珍物,敛而藏之也。”官名。西周设置,金文作“易”或“陽”。
官名。明嘉靖二十九年(1550)置,以兵部尚书侍郎或右都御史充任,协掌京营操练之事。万历九年(1581)革。十一年复置。天启(1621—1627)中增一人,后革。崇祯二年(1629)复增一人。
指军事机关中的文职官员,如秘书、书记、军事学校的普通教员、外文翻译等。
宋朝无品武阶官名。南宋高宗绍兴五年(1135),改效用兵甲头置。位在守阙进义副尉下、同进勇副尉上。
①主管。《尚书·周书·泰誓》: “亦职有利焉”。蔡沈集传: “职,主也。”②职务、官职。《尚书·周书·周官》: “六卿分职。”《周礼·天官·序官》: “设官分职”。③宋朝任官制度。宋朝任官有官、职、差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置,设于各县市区域或合数县或数市的区域。为三级法院中的第三级,与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相对称。设院长一人,由推事兼任。推事在六人以上的,得分设民事庭与刑事庭,管辖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
1、在编制的官,与编制以外的官相对说的,并说明此官不是赠官。2、正职,与副职相对说的。
满语官名。汉译为“都统”。详“都统”①。
官名,汉置,为蚕官令之副,佐蚕官令掌蚕事祭礼。详“蚕官”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