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院参事
官名。清末内阁法制院属官。宣统三年(1911)五月设。无定额,奏任。分任本院法律法令之起草与审议。
官名。清末内阁法制院属官。宣统三年(1911)五月设。无定额,奏任。分任本院法律法令之起草与审议。
官署名。清末京师审判机构之一。光绪三十三年 (1907) 设。掌京师内外城地区不属初审厅管辖的一审及不服初审厅判决的二审。置厅丞一人,下分刑、民两科。每科分二庭,各置推事六人。审判采合议制。宣统元年
宋代太学招补新生的方式之一。《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一三说:“太学补弟子员,故例,每三年科举后,朝廷差官锁院,凡四方举人皆得就试,取合格者补之,谓之‘混补’”。
满语官名。法克师,满语意为工匠、匠役。大,头目、首领之意。清初定汉名为“催总”,即工部及内务府属官之匠役催总。乾隆二十四年(1759),改为“司匠”。
官署名。掌皇帝仪仗所用鼓吹乐队。设令、丞为长贰,西晋始置,隶太常。东晋初省太乐并入鼓吹,成帝咸和(326—334)中复分置。南朝宋、齐或设鼓吹监。梁、陈隶太常卿。北朝亦置,北齐隶太常寺,兼掌百戏。隋朝
官名。北齐置。为左、右卫府直荡属官,负责舆驾出入之侍卫。领直入副都督。五品上。官名。北齐设左右卫府,掌左右厢,其属官有直入正都督、直入副都督。见《隋书·百官中·左右卫府》。
官名。金朝置,掌稽察之事。设于陕西、河南,一至二员,秩正五品。宣宗南迁后,改称讥察使,秩从七品。陕西讥察使设在秦州,河南讥察使设在唐、邓、息、寿、泗五州。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属行政院。依照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四月四日公布的《中央地政机关筹备处》规定,其职任为:依土地法的规定及为施行土地法的需要,拟具关于土地行政的各种实施计划与技术方案。设主
官名。西魏、北周冬官府司木中大夫彝工中士佐官,正一命。
八位主要官员。伯是官名,其职权是掌管一方诸侯,八伯是八位各掌一方诸侯的八位官员,相传尧和舜时都有八伯。见《尚书大传·虞夏》。
北洋政府设置,原为礼制馆的长官,后在其上置总裁、副总裁。见“礼制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