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部收发所
官署名。清末法部所属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收发定罪人犯、京外来往文件折奏、逾限统计书表,掌罚书手、皂差、禁卒,宣告各项示谕,收发、修造刑具并全署工程各事项。置员外郎、主事各二人。
法部内部机构。清末置,掌收发定罪人犯及京外来往文件;统计逾限折奏书表,赏罚书手,皂差、禁卒,宣告各项事谕;收发、修造各科刑具;办理法部各项工程。设官有员外郎、主事各二人。
官署名。清末法部所属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收发定罪人犯、京外来往文件折奏、逾限统计书表,掌罚书手、皂差、禁卒,宣告各项示谕,收发、修造刑具并全署工程各事项。置员外郎、主事各二人。
法部内部机构。清末置,掌收发定罪人犯及京外来往文件;统计逾限折奏书表,赏罚书手,皂差、禁卒,宣告各项事谕;收发、修造各科刑具;办理法部各项工程。设官有员外郎、主事各二人。
官名,秦置,为县属小吏,位在厩啬夫下,掌驾车送使臣宾客。《汉书·夏侯婴传》:“夏侯婴,沛人也,为沛厩司御,每送使宾,还过泗上亭,与高祖语,未尝不移日也。”县分职吏名。秦置,《史记·夏侯婴列传》记夏侯婴
官名,汉置,为黄门官,属少府,掌皇帝副车。驸,同副。《汉书·苏武传》:“宦骑与黄门驸马争船,推堕驸马河中溺死。”注:“师古曰:宦骑,宦者而为骑也。黄门驸马,天子驸马之在黄门者。驸,副也。”魏晋沿置,而
官员升赏的方式之一。历代多有此制,如《明史记事本末》卷四二记明弘治元年(公元1488年)南京兵部尚书马文升为左都御史,陛见,“赐大红织金衣一袭。”
官名。明清钦天监之长官。掌观察天文,推定历数,编制时宪书,于岁终奏新历,送礼部颁行。俱正五品。明洪武二十二年(1389),改钦天监监令设,一人。清顺治元年(1644)沿置,初由汉人充任。康熙四年(16
依照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十一月四日公布的《技术人员任用条例》规定,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的公务员可任用为简任职技术人员:一、现任或曾任简任职技术人员经甄别审查或考绩合格者; 二、现任或
官名。唐玄宗天宝十五载(756)置,都统朔方、河东、河北、平卢等节度兵马,以平定安史之乱,代宗大历八年(773)罢。昭宗天复三年(903)以后复改所置诸道兵马元帅为之。
官名。即仓部郎中,唐玄宗天宝十一载(752)改,肃宗至德二载(757)复名仓部郎中。官名。唐天宝十一载(公元752年)改仓部郎中为司储郎中,至德二载(公元757年)复旧。
清朝吏部之铨选制度,乃官吏升转资格之一。凡任京官郎中以下,小京官以上之职,外官道府以下,佐杂等官以上之职者,均需试俸二年、三年、五年,方能升转。康熙中定捐纳官试俸之制,乾隆中定满、汉捐纳及议叙升补等官
官名。北魏初置,拓跋珪天兴四年(401)省。《魏书·官氏志》: “罢外兰台御史,总属内省。”
①清初内国史院、内秘书院、内弘文院之合称。后金天聪十年(1636)三月,改文馆设。内国史院掌记注皇帝起居、诏令,编辑史书,纂修实录,撰拟祝文、诰命、册文等事。内秘书院掌撰拟与外国往来文书及敕谕、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