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官署名。民国时,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过去司法机关由行政机关兼理,清朝末年,行政和司法才开始分开,设初级、地方、高等审判厅及大理院为审判机关,采用四级三审制。民国改各级审判厅为法院,分初级、地方、高等四级法院。后废初级法院,改为三级三审制。
官署名。民国时,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过去司法机关由行政机关兼理,清朝末年,行政和司法才开始分开,设初级、地方、高等审判厅及大理院为审判机关,采用四级三审制。民国改各级审判厅为法院,分初级、地方、高等四级法院。后废初级法院,改为三级三审制。
银印青绶的别称,汉朝指秩比二千石以上的官吏。艾:艾草,用其染青色,故用艾代指青色的印带。《后汉书·张奂传》:“吾前后仕进,十要(腰)银艾。”注:“银印绿绶(即青绶)也,以艾草染之,故曰艾也。”参看“银
使职名。匦即匣。武则天垂拱二年(686)铸四铜柜(匦)列于朝堂: 青匦在东,告养人劝农之事者投之; 丹匦在南,论时政得失者投之; 白匦在西,陈仰屈者投之; 黑匦在北,告天文、秘谋者投之。置使署理四方投
任官制度。明朝定以监生拨往在京各大衙署历事。计吏部四十一名,户部五十三名,礼部十三名,兵部二十五名,刑部七十名,工部二十四名,都察院六十三名,大理寺二十八名,通政司五名,行人司四名,五军都督府五十名。
官名。《周礼》夏官之属。一说为周朝置。负责周王禁卫。《周礼·夏官》: “虎贲氏下大夫二十人,中士十有二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十人,虎士八百人”,“掌先后王而趋以卒伍。军旅、会同,亦如之。舍,则守王闲
官署名。民国十七年十月置,为国民政府五院之一,是全国最高司法机关。有管理司法审判,行政审判的职权。其组织分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设秘书、参事两处。长官称院长、副院长,由国民
东宫官职。《梁书·徐勉传》: “频表解宫职,优诏不许。”时勉任太子詹事。
官名。亦称傅。西汉诸侯王国官属置太傅,东汉沿置,改称傅,或王傅。三国魏置,六品,为诸王之师,掌辅导之事。晋初称师,因避司马师之讳,复称傅。南朝宋再改称师,北朝北魏曾于诸王置傅,后皆称师。隋沿置。唐玄宗
汉朝皇帝听朝时专用的座位。《汉书·梅福传》: “当户牗之法坐,尽平生之愚虑。”颜师古注: “法坐,正坐也,听朝之处,犹言法官、法驾也。”
官职和爵位。《左传·庄公十四年》: “皆以官爵行赂劝贰而可以济事,君其若之何”? 《商君书·农战》: “凡人主之所以劝民者,官爵也。”
官名。晋置,会稽太守王舒尝聘请虞预为咨议参军,见《晋书·虞预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