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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问

官名。元、明、清三朝理问所主官,掌勘核刑名案件。元朝各所设二人,正四品。明朝各所置一人。初称“正理问”,正四品,后改从六品。清沿明制,为从六品。例以兵马司副指挥、京县县丞、京府经历、布政司都事、州判、县丞等升任。


官名。掌勘核刑名。元代行省有理问所,其官有理问二员,正四品,副理问二员,从五品。见《元史·百官七·各省属官》。明代承宣布政使司有理问所,设理问一人,从六品,副理问一人,从七品。见《明史·职官四·承宣布政使司》。清沿明制。见《清会典·事例·吏部·官制·各省布政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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