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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丞

官名。隋炀帝大业三年(607)置五监,国子、将作、少府、长秋四监所置,掌判监事,都水监初置为次官,五年改为掌判监事。唐朝五监沿置,俱掌判监事、军器监初为掌判监事,玄宗开元十六年(728)以后为次官。隋朝行台省食货、武器、农圃、百工四监,同州总监及所统食货、农圃二监,岐州监、诸冶监,盐池总监及所统东西南北四监,陇右牧总监及所统皮毛监、盐州牧监,皆置,掌判监事。唐朝多所因置,诸牧监、司竹监、京都诸宫苑总监、京都诸园苑监、苑四面监、九成宫总监、诸铸钱监、百工、就谷、库谷、斜谷、太阴、伊阳等监皆置, 掌判监事。高祖武德(618—626)行台省、大行台省食货、农圃、武器、百工四监,庆善、石门、温泉汤等监,诸冶监、互市监,置为次官。东宫九牧监初为掌判监事,后改为长官。宋朝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后,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都水监、俱置,参领监事;元丰改制前司天监亦置。辽朝诸监(秘书监、司天监、国子监、太府监、将作监、都水监)皆置,多为掌判监事。金朝秘书监、国子监、太府监、少府监、军器监、都水监置,掌判监事;宫籍监亦置,隶殿前都点检司。元朝国子监、蒙古国子监、艺文监、典用监、典医监、典牧监、典宝监、甄用监、掌医监、群牧监、太府监、度支监、利用监、中尚监、章佩监、经正监、都水监、秘书监、司天监、回回司天监皆置,或掌判监事,或为属官。明朝秘书监、国子监、司天监、回回司天监、上林苑监、宦官十二监、内史监、内使监、内仓监、南京国子监皆置,或分左、右,多为掌判监事。明初内官诸监亦置,后罢。清朝国子监置。


官名,汉置,为牧监副长官,佐监长掌牧官马。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太仆》,参看“监长”条。其后,隋置国子、将作、少府、长秋等监,丞掌监事;都水监初置为次官,后改判监事。隋朝的监丞极多,唐朝大多沿置。宋置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等,均置监丞,后世多沿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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