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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御史

官名。亦称监察侍御史,简称御史、侍御。秦、汉有监御史、监郡御史,东晋、北朝有检校御史,皆掌出巡郡县,监察地方行政。隋初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置十二员,掌出使巡察州县,从八品上,隶御史台; 炀帝大业三年(607)增至十六员,从七品。唐朝置于御史台下属之察院,正员十人,正八品下,及诸御史中品秩最低,然为士林清选,多以新进为之,常从京畿县尉中选任,颇为朝官所惮。职掌分察百官,肃正朝仪,分道巡按州县,巡查馆驿,奉命出使,监督祭祀、库藏、军旅等。又有内供奉、里行、员外、试等名目,皆非正员,俸禄稍减,职事略同。后又分察尚书省六部,号六察官。中唐以后,亦常作为外官所带宪衔。北宋初常用作加官; 御史台亦置,正八品,然常奉遣外出领州县之政,留在台内者或兼领他职;亦有六察,皆临时差遣,事毕即罢。太平兴国三年(978)以张巽任之,始正其名。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后,置为正员职事官,从七品,员六人,分察六部、百司政务,纠其谬误,监祠祭、定谥之事,官卑而为之者,称里行。其考绩归尚书省都司御史房。后又许兼谏诤言事。南宋改置三员。西夏亦置,掌外出纠察①铸监等。金朝置十二员,正七品,直隶御史台,职掌略同。元朝复隶御史台察院,正七品。世祖至元五年(1268)置十二员,全用汉人,八年增六员,十九年减二员,后又增十六员,始参用蒙古人,二十二年参用南儒二人,定员三十二人。江南诸道行御史台置二十八员,其中蒙古人十四员,陕西诸道行御史台置二十员。明初为御史台属官,正九品,太祖洪武十三年(1380)废御史台,十五年置都察院,诸侍御史、书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等悉罢,唯置监察御史为其属官,十七年升正七品。初分为浙江、河南、山东、北平、山西、陕西、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广西、四川十二道,各置数员,后或有增减,宣宗宣德十年(1435)罢北京(北平),增云南、贵州,定为十三道,置官一百一十员。各道分任本省纠察,兼察内府监局、南北两京直属诸官署,弹劾官吏,整肃政纲,河南道参与内外官员考察,职守尤重。诸道御史在京有查核诸司档案,巡视京营、内库、仓场、皇城、五城,监临乡、会试及武举等差遣; 在外有巡按京畿、边防、各省,清军,提督学校,巡盐,茶马,巡漕,巡关,儧运,印马,屯田,监军等差遣。其外出巡按者号为代天子巡狩,考察藩服大臣、府州县官,举劾之权尤重,大事奏议,小事立断。诸道监察之职责虽有地域、官署范围之划分,实际上纠弹并无限制。其差遣分三等: 两京畿道、提学道,巡按顺天、真定、应天、苏松、淮扬与各省及巡视京营为大差,巡按辽东、宣大、甘肃及清军、印马、屯田、巡盐等为中差,巡视皇城、马房、十库、卢沟桥、五城等为小差。清朝大体沿置,增京畿、江南为十五道,各设掌印监察御史,亦有单设掌印监察御史者。员额屡有增减,后定员五十六人,满、汉员各半。初定满、汉军正三品,顺治十六年(1659)改正七品,后屡有升降,乾隆十七年(1752)定为皆从五品。分核各省刑名,弹纠官吏,稽察在京各衙门政事,有建言之责。朝会纠仪,祭祀监礼。遇有监临乡、会、殿试及巡视京营、巡盐、巡漕、巡仓等差,与六科给事中并得列名,由皇帝点选,与给事中合称科道官。盐初犹有巡按等差,后省,职权较明为轻。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十五道为二十道,改设掌道御史、协道御史,其名遂废。参见“御史台”、“察院”、“都察院”及诸道。


官名。隋代开皇二年,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见《隋书·百官下·御史台》。唐朝设监察御史十五人,正八品下;掌分察百寮,巡按州县,狱讼、军戎、祭祀、营作、太府出纳等,知朝堂左右厢及百司纲目。见《新唐书·百官三·监察御史》。宋元明清皆因之。见《通典·职官六》、《文献通考·职官七·监察侍御史》、《唐六典》。

唐代监察御史为御史台各种御史之一;到明代,各种御史皆被裁废,只留监察御史,为都察院唯一成员。

宋代监察御史分六察,是按性质分的;明清监察御史分道,是按地区分的。这是与古代的不同点。见《明史·职官二·都察院》、《清史稿·职官二·都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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