赐紫
官员服制。唐朝京官散阶未及三品者可赐服紫,佩绯鱼袋、紫金鱼袋,以示尊宠,谓赐紫。宋朝沿此制。
唐制,官员阶官未至三品而任三品以上职务者,往往赐以三品以上的紫色官服及金鱼袋,称为赐紫。唐代宰相官衙中往往有赐紫金鱼袋字样,即为此故。罢任以后仍须着本品服色。
官员服制。唐朝京官散阶未及三品者可赐服紫,佩绯鱼袋、紫金鱼袋,以示尊宠,谓赐紫。宋朝沿此制。
唐制,官员阶官未至三品而任三品以上职务者,往往赐以三品以上的紫色官服及金鱼袋,称为赐紫。唐代宰相官衙中往往有赐紫金鱼袋字样,即为此故。罢任以后仍须着本品服色。
官署名。隋朝秘书省置,初称曹,后改局,有令、丞各二员,司历二员、监候四员; 其历、天文、漏刻、视祲,各有博士及生员。炀帝大业三年(607) 改名太史监,减丞一员,又置司辰师八员,增监候为十员。唐高祖武
官名。南朝梁置。掌管举荐州内人才。《梁书·武帝纪中》: 天监七年 (508) “诏於州、郡、县置州望、郡宗、乡豪各一人,专掌搜荐。”
官名。北齐置。见“武安局”。
村自治组织的司法机关。北洋政府时期山西省于民国十一年(公元1922年)实行“村自治”,村自治组织的司法机关为息讼会,其职权为调解、公断命案以外的讼事。设会长一人,公断员五至七人。公断员由村民会议选出,
官名。周朝置。主管教授国子舞蹈。《礼记·王制》: “凡入学以齿。将出学,小胥、大胥、小乐正、简不帅都者以告于大乐正。”郑玄注: “大胥、小胥、皆乐官属也。”《周礼》春官有“大胥”,“中士四人”,“掌学
官署名。清末各省劝业道或矿政总局附设机构。宣统二年 (1910) 始设。掌化验本省矿质成分,分辨优劣。置局长一人,由劝业道或矿务总局总办兼充。经理一人,技师一或二人,以谙矿学者充任。另置书记等。
官署名。北宋置,掌京城商贾廊店税收,设监官三人,以京朝官、诸司使副及三班使臣充任。上隶三司。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改都商税务,隶太府寺。
官名。西魏、北周时天官府宫伯中大夫属官,即“右中侍上士”,隋朝修史避讳改。详见“中侍上士”。
官署名。清末典礼院所属机构。宣统三年(1911)设。掌筵宴、祭品事项,稽核典礼应用酒醴、牲牢、庶羞等。置署长一人,佥事、录事等。
官名。西汉武帝始置,为北军八校尉之一,位次列卿,属官有丞、司马等。领待诏射声士,所掌为常备精兵,屯戍京师,兼任征伐。东汉光武帝建武七年 (后31) 省,十五年复置,为五校尉之一,隶北军中候。掌宿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