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明清时代的总督或巡抚。参看“封疆”条。
科举常科科目之一。汉代以明法为察举的科目之一,唐以明法为科举的常科,属于法律科目。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为乙第。五代时明法科或停或复, 宋于雍熙二年(公元985年)置明法科,兼习三小经。景
官名。北魏置。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定为八品上,二十三年复次职令,未见。
即“牙书”。
礼部郎官别称。洪迈《容斋四笔》卷一五《官称别名》: “唐人好以它名标榜官称”,“礼部(郎)为小仪、为南省舍人”。礼部主事的别称。唐人称礼部尚书为大仪,称员外郎为中仪,称主事为小仪。唐郑谷《郑守愚集二·
官名。太平天国设置,为天朝典官,掌造战船。员额一人,官阶为职同指挥。
官署名。元天历二年(公元1329年)置,属艺文监,秩七品。掌传刻经籍及印造之事。设大使一人,从七品;副使一人,直长二人,司吏一人。
旧指州县衙门担任缉捕事务的差役。亦称捕快。
清朝总督之俗称。明清对总督的敬称。明武宗曾自称总督军务,大臣们讳避,因改称总督为总制,故有制台、制宪、制军之称。世宗嘉靖年间复称总督,而制台等各仍旧沿用,清也沿用。参看“总督”条。
官署名。清末陆军部海军处所属机构。光绪三十四年(1908)由原机要司改设。掌海军及各省水师官任用,拟定章制礼仪,制造收存炮械,管理海军驾驶、管轮人员。辖制度、器械、驾驶、管轮四科。置司副官、科长、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