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院判院事
官名。唐开元十三年(公元725年)置,协助知院事、副知院事管理院务。
官名。唐开元十三年(公元725年)置,协助知院事、副知院事管理院务。
托付国政。《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子皮以为忠,故委政焉。子产是以能为郑国。”
明清两朝都察院、刑部、大理寺之合称。凡遇斩、绞等重大罪案皆由其会勘,先经刑部审明,送都察院参核,再送大理寺平允,其后会稿具题,呈请皇帝批准。官署名。明清两代以全国最高的司法机关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
初为对大臣的优待名义。西汉末始置,以赐列侯中有特殊地位者。东汉因之。加此者朝会时班次可进至三公下 (一说车骑将军下) ,得自辟僚局,车服吏卒等待遇仍从本官。退免大臣加此者仍得参与大政。三国两晋南北朝成
官名。南朝梁置。武帝天监七年(508)定为施用于境外的武职二十四班中的十班,拟折冲将军等号,大通三年(529)罢。
官员在正式任命前先试用,看能否胜任此职,叫“试用”。《汉书·东方朔传》:“朔上书陈农战强国之计,因自讼独不得大官,欲求试用。”《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出师表》:“将军何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
官名。唐高宗龙朔二年(662) 改右奉宸卫将军置,设二员,从三品,协掌侍卫宫禁及供御兵器仪仗。宋朝置为环卫官,无定员、无职掌,多以宗室为之,亦用为武臣赠典或武官责降散官,神宗元丰(1078—1085)
官府文书名。又称宣札。即宋朝颁给军校的委任状。持此可依照恩例升补官职。即“宣札”,见该条。
官名。一说即山虞。掌山林。《左传·昭公四年》: “山人取之,县人传之,舆人纳之,隶人藏之。”孔颖达疏:“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知山人虞官也。”官名。春秋时鲁国设置,《左传·昭公四年》:“山人取之。“注:
即长大夫,执政官长。《诗经·小雅·雨元正》: “正大夫离居,莫知我勚。”
官署名。设于元泰定元年(1324),秩正三品,隶中书省兵部,掌世祖母唆鲁禾帖尼别吉大营帐差发与阿里不哥后王薛彻干位下事。置达鲁花赤、总管、副达鲁花赤、同知、副总管各一员。官署名。元泰定元年 (公元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