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唐律指非因与人斗殴、口角争论而故意杀人者。与十恶罪同等论处。
升(昇);1261—1341元平滦路(治今河北卢龙)人,字伯高。至元二十九年(1292),任翰林国史院编修官,预修《世祖实录》,升应奉翰林文字、修撰。武宗时出知汝宁府,政绩为诸郡第一。后历任治书侍御史
唐律第四篇名。北齐名婚户律,隋改为户婚,唐因之。即关于户籍、土地、赋税、婚姻等方面的刑法。如脱漏户口,私出家为僧道,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分家);占田过限,卖口分田,田畴荒芜;违法课赋役,违期输课税
1779—1860清江苏长洲(今苏州)人,字于庭。嘉庆举人。历官泰州学正、旌德训导、湖南新宁知县等。庄存与之外孙。承其舅庄述祖之传,治西汉今文经学,述祖有“宋甥可友”之语。为常州学派代表人物之一。以公
宋代赎刑之一。朝廷内外各司吏人犯轻罪,可判罚一定数目铜钱赎罪,称为罚直,所罚钱归官府所有。规定十直(值)为一等,每直铜钱二百文足。
晋穆帝年号(357—361)。凡五年。
官名。战国楚国置,位极尊,仅次于令尹,掌军政政令,主征战。秦末,项梁曾拜楚王、上柱国,陈胜以上蔡人房君蔡赐为上柱国。北周武帝建德四年(575),置为高级勋官,正九命。隋代置为从一品散实官,炀帝大业三年
渤海国十卫之一。置大将军一人,将军一人。
见“文氏学堂”。
①指纳税之户。②见“主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