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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大官

北魏前期专理鲜卑族人刑政之最高主官。简称为“三都”,为外都坐大官、内都坐大官、中都坐大官的总称。每一种约有2人。“都坐”,即意为“朝堂”,“都坐大官”犹如“朝堂上的大官”或“坐朝堂的大官”,带有汉晋尚书八座的痕迹。习惯上“外都坐大官”又称“外都大官”或“外都”,其他两都大官同。始设于道武帝拓跋珪登国、皇始年间(386—398)。为“四部大人”在北魏立国后的延续。其地位尊贵,不少由拓跋皇室子孙担任,大都带有王、公、侯等封爵,并兼任军政要职。采取审判合议制,几位大官共坐王庭,决辞讼,保留早期社会长老制遗风。其审判案件主要在京畿之内,治理对象主要是六部之众。三都属官有令、下大夫、奏事中散等。后三都权势渐大,除折狱判决外,还负责品评官吏等,品察权乃至普及全国行政机构。孝文帝太和年间(477—499),随着司法改革,此制渐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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