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头钱
旧时壮族社会习俗。亦称偿命钱。流行于两广地区。为远古血亲复仇的遗风。旧时,壮族各村寨、宗族或家族间,常发生械斗仇杀事件。被杀者家族或村寨,有替死者报仇之义务。虽经数代,必报方休。被杀者之子孙,如因年幼不能报仇,则植树于庭,待其子与树俱长,乃履行复仇义务。如系误杀,或对方要求和解,乃以牲畜偿命,赔偿牛数十头至百头不等,称为交“人头钱”,两家世仇遂解。
旧时壮族社会习俗。亦称偿命钱。流行于两广地区。为远古血亲复仇的遗风。旧时,壮族各村寨、宗族或家族间,常发生械斗仇杀事件。被杀者家族或村寨,有替死者报仇之义务。虽经数代,必报方休。被杀者之子孙,如因年幼不能报仇,则植树于庭,待其子与树俱长,乃履行复仇义务。如系误杀,或对方要求和解,乃以牲畜偿命,赔偿牛数十头至百头不等,称为交“人头钱”,两家世仇遂解。
见“马合木·太”(183页)。
?—1674清朝将领。满洲正黄旗人。舒穆禄氏。世居珲春。初任兵部笔帖式。崇德七年(1642),随饶余贝勒阿巴泰征明山东,攻取泗水县。顺治元年(1644),随豫亲王多铎进陕西,追剿李自成起义军。二年,随
官名。西夏建国前,宋代党项夏州定难军节度使府,及属州下属低级军吏。李继迁、李德明时期均置。
抗日战争时期在日本侵略军操纵下伪满洲国与伪蒙古军政府缔结的反共协定。1936年,由伪满洲国外交大臣张燕卿与伪蒙古军政府总裁德穆楚克栋鲁普在新京(今吉林长春)签订。协定主要内容为双方“共同防共,军事同盟
土默特等蒙古族地区女子的头饰。因自满族传入,故名。清代至民国初,蒙古族女子长到15岁时,开始改变发式,用簪别住头发使成髻。簪一般用骨或金属、玉、石制作。戴簪以示成年,可以婚嫁。
即“济木萨”(1738页)。
北魏世祖太武帝拓跋焘年号。435——440年,凡6年。
?—1780清朝大臣。满洲正蓝旗人。姓完颜氏。热河副都统那苏泰子。乾隆元年(1736),由荫生以主事用,签掣兵部。历任员外郎、郎中等职。二十五年(1760),官山西按察使,任内改革审理程序,请准归化城
明代傣族土司名。元至元二十六年(1289),置南甸路军民总管府,南甸之名自此始,意即“腾冲府南部之郊”。明洪武十五年(1382),改为南甸府。永乐十一年(1413),降为州。宣德三年(1428),麓川
明代湖广永顺司土官。字如训。号怀北。土家族。永顺(治今湖南永顺县东南)宣慰使※彭翼南子。隆庆三年(1569),袭宣慰使职。万历元年(1573),奉湖广、广西两巡抚会调,从征广西瑶人。六年(1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