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食牺牲团
旧时台湾高山族泰雅人一种社会组织。多以村落为单位,也有由若干村落组成。他们把结婚和离婚视为不净,把私通、盗窃、杀伤等违反禁忌的行为视作不祥,故婚家和犯罪者要将一定财物如珠裙、火枪等交给族人换取猪以作牺牲,认为杀猪见血即可驱除不净不祥,并把猪肉分给本团体的各成员共食,故称。
旧时台湾高山族泰雅人一种社会组织。多以村落为单位,也有由若干村落组成。他们把结婚和离婚视为不净,把私通、盗窃、杀伤等违反禁忌的行为视作不祥,故婚家和犯罪者要将一定财物如珠裙、火枪等交给族人换取猪以作牺牲,认为杀猪见血即可驱除不净不祥,并把猪肉分给本团体的各成员共食,故称。
清朝武官。蒙古正白旗人。康熙十三年(1674),以副都统从顺承郡王勒尔锦征叛藩吴三桂至湖广,连败敌将陶继智于宜都县松滋朱家铺。十四年,征叛镇王辅臣,率本旗兵败其子王继正兵于平凉府。三十年(1691),
1861—1890清代蒙古王公。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博尔济吉特氏。※僧格林沁孙,伯彦讷谟祜长子。魁伟端庄,颇具仪表,天资聪敏,精通蒙汉文,擅长诗词书法。同治四年(1865),父卒,袭多罗贝勒爵。不
见“土河”(63页)。
见“黑车子室韦”(第 页)。
五代初河西地区地方政权。参见“西汉金山国”(708页)、“张承奉”(1181页)。
即“卡宛”(545页)。
清代西藏地方政府官员。藏族。原为大昭寺商卓特巴。噶伦伊喜洛布汪曲逝世后,于光绪十八年(1892)暂署噶伦。二十九年(1903)革职,三十四年(1908),复被十三世达赖喇嘛起用。宣统元年(1909),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亦作苏完河卫。永乐四年(1406)二月,与塔鲁木等三卫同时设立。十月,其地首领府剌出、哈剌罕等来朝贡马,以府剌出为指挥使,哈刺罕为指挥同知,余为千百户镇抚,赐钞币。辖有今
蒙古地区佛教大寺院授予的医学学位。一般是僧徒经10年学经,兼攻医学,期满,授“阿棱经霸”学位时,择其研习医学最优异者,授此医学学位。可以成为医经、药典及一切诊疗理论的研究者。
见“玛木特呼里”(9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