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失卫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嘉靖(1522—1566)间设。《满洲源流考》将此卫与嘉靖间所设哈儿速卫,皆作哈尔萨卫。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嘉靖(1522—1566)间设。《满洲源流考》将此卫与嘉靖间所设哈儿速卫,皆作哈尔萨卫。
见“海迷失”(1939页)。
见“好屯卫”(937页)。
见“宇文泰”(897页)。
见“途思”(1900页)。
见“楚琥尔乌巴什”(2350页)。
见“延庆宫”(819页)。
见“祥哥剌吉”(1957页)。
契丹行刑时所用器物。《辽史·刑法志》称:“木剑大棒者,太宗(927—947)时制。木剑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之。”依制,“木剑大棒之数三,自十五至三十。”会同二年(939),“乙室大王坐赋调
唐时龟兹王。王族白姓。武德(618—627)初即位,遣使赴唐朝贡,不久卒,子白苏发叠继位。
见“艾斯木汗习惯法”(4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