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噶达克商埠章程

光绪三十一年(1905),英侵略军胁迫西藏地方政府订立非法之《拉萨条约》。三十三年定此章程。主要内容有:建立英官、英商公所;建立英藏贸易货栈;英设商务委员常驻噶达克;于出入要隘处建立税卡,稽查货物,征收税饷;立明噶达克全埠地界,不准外国越界建房屋;商埠内之工部局、巡警局、裁判局等,均由商上自行筹办,酌收埠头货捐,用于办理公益;汉藏商务委员与英商务委员,往来拜会,照会文书,俱用平行礼相待;埠内英、藏商民争讼,由裁判局审判;藏民罪犯私入英商委员会衙署藏匿、或冒入雇工者,由藏官照会英官,交出罪犯审办,英罪犯逃入藏官署者,亦照此办理;巡警官兵不得擅入英官署内拿犯;巡警专为保护藏、英商民和安民事。中国政府一向不承认英侵略军与西藏地方政府私自订立的任何条约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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