庙仓
蒙古寺庙财产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寺庙公共念经收入、施主的布施、化缘所得,包括土地、牲畜及其收益和寺庙的各项支出等。一般设※德木奇主之。下设※尼尔巴,尼尔巴下设翁卜,各有专司。
蒙古寺庙财产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寺庙公共念经收入、施主的布施、化缘所得,包括土地、牲畜及其收益和寺庙的各项支出等。一般设※德木奇主之。下设※尼尔巴,尼尔巴下设翁卜,各有专司。
书名。纪传体清史未定稿。赵尔巽(1844—1927,汉军正蓝旗人)主编。529卷,1914年设清史馆开始修撰,1927年大致完稿。参加编撰的前后约百余人,以柯劭忞、王树楠、吴廷燮、夏孙桐、金兆蕃等出力
哈萨克汗国法典之一。17世纪末18世纪初头克汗所制定。头克汗为※江格尔汗之子。其统治时期(1680—1718),致力于消除汗国内分裂状态,加强汗权,维护诸部落间团结,采取各种措施控制三个玉兹,限制各兀
即“忽汗海”(1488页)。
驻藏大臣衙门别称。位于拉萨大昭寺以西,为驻藏大臣衙门和兵营地。因衙门前有石狮一对,藏人俗称其为“夺僧格”。咸丰七年(1857),藏中不靖,将离城较远之北郊扎什城驻藏大臣衙门及兵营移至拉萨城,官兵在扎正
见“新添葛蛮安抚司”(3381页)。
一译“丑驴”。见“李贤”(1019页)。
1917年由日本大仓组利用汉人冯万良、李玉生在内蒙古东部通辽县设立的垦务公司,在绥东县设立分公司。占据卓索图王若千荒地以及奈曼王苏珠克图巴图尔押荒地200方(约10万亩),迁来大量朝鲜移民进行垦种。每
见“回离保”(781页)。
?—1386明代云南顺宁土官。布朗族。原为布朗族头人,洪武十五年(1382),归附明朝,明置顺宁府(治今云南凤庆),署府事。十七年,任知府,定租赋,立贡制。十九年(1386)卒,子勐哀承袭。
明代云南土司名。元为石甸长官司,辖地在保山之南,南接镇康,隶属镇康路。明洪武十七年(1384),更名施甸长官司,改属永昌府。清顺治十六年(1659),并入保山县。近代又从保山县分出,置施甸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