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等制
封建王朝按编户财产状况划分等级,据以确定赋役多少和轻重的一种制度。两宋乡村主户分五等,坊郭户分十等。金代验土地、牛具、奴隶数分上、中、下三等,有些地方复将每等分为三级,故又称三等九甲或九等户。充当军户、站户亦以户等为据,一般佥取中户。元承金制,于世祖至元元年(1264)行三等九甲之法,初限于交方,灭宋后复推行于南方。上户科差最多,中、下户递减。因缺乏定期户籍登记及调整户等的规定,有元一代,户等多名实不符,情况混乱,民户苦之。明、清两代户籍亦基本上沿用三等九甲制。
封建王朝按编户财产状况划分等级,据以确定赋役多少和轻重的一种制度。两宋乡村主户分五等,坊郭户分十等。金代验土地、牛具、奴隶数分上、中、下三等,有些地方复将每等分为三级,故又称三等九甲或九等户。充当军户、站户亦以户等为据,一般佥取中户。元承金制,于世祖至元元年(1264)行三等九甲之法,初限于交方,灭宋后复推行于南方。上户科差最多,中、下户递减。因缺乏定期户籍登记及调整户等的规定,有元一代,户等多名实不符,情况混乱,民户苦之。明、清两代户籍亦基本上沿用三等九甲制。
见“古代蒙古汗统大黄史”(444页)。
见“好儿趁”(937页)。
详见“恰域万户”(1725页)。
蒙古语音译,意为“十(户)”。准噶尔基层行政组织。这种组织形式早在蒙元时期即已出现,称“哈儿班”,意为“十户”或“牌子头”,是千户制中百户之下的基层组织。在准噶尔统治时期,是构成“得沁”(四十户)的重
1607—1641清代青海地区藏传佛教活佛。青海佑宁寺章嘉呼图克图一世。西宁卫(今青海互助县)人。土族。崇祯三年(1630),任佑宁寺法台。在位6年。曾与该寺土观一世罗藏拉卜旦及甘肃拉卜楞寺嘉木样一世
书名。又称《新疆要略》,清嘉庆十二年(1807)祁韵士纂辑。全书4卷。1卷为新疆天山南北两路疆域、山水、卡伦、军台叙录;2卷为南北西路城堡、职官简叙;3卷为伊犁驻防、兴屯、训练、牧养纲要;4卷概述土尔
见“涅剌部”(1933页)。
见“诺雷部”(1953页)。
?—1009宋代云南大理国第六世国王。白族。大理人。段素顺子。宋太宗雍熙二年(985),父卒,继王位。翌年改年号广明。其后,又先后改元明应、明圣、明德(一作明统,诸书不一)、明治。至道元年(995),
蒙古国公主。又译火阿真伯姬、果真、豁真别乞。“火臣”为名,“别吉”汉意“公主”。孛儿只斤氏。※成吉思汗长女。南宋嘉泰二年(1202),成吉思汗欲以其许克烈部长汪罕孙秃撒合,并为长子术赤求婚于汪罕女抄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