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火桩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俗称“神判”。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届时亲友邻居到场。裁决方法是,把一条长约60—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请巫师念咒语,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并赤手拔出石柱,如手无灼伤,表明清白,当场恢复名誉,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如手被灼伤,则被确认有罪,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俗称“神判”。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届时亲友邻居到场。裁决方法是,把一条长约60—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请巫师念咒语,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并赤手拔出石柱,如手无灼伤,表明清白,当场恢复名誉,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如手被灼伤,则被确认有罪,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
明代蒙古兀良哈三卫属部首领。简称史二。蒙古族。原驻牧于宣府(今河北宣化)塞外,与东蒙古右翼土默特部俺答汗长子辛爱黄台吉为邻,互相仇杀。嘉靖(1522—1566)中,率部投明朝,被安置于龙门所(在今河北
地名。在内蒙古自治区中部偏西,北依大青山,南临黄河,东邻土默川,西接后套平原。历为古代北方民族游牧之地。名称来源主要有二说:一说出自蒙古语包克图(意为有鹿的地方);一说为箔头(水陆码头)的音转。约在清
见“李嗣源”(1043页)。
1235—1287元代云南西双版纳第六世※召片领。傣族。※刀两掞之子。元世祖至元十年(傣历653年,1273),父卒,继位,为景龙金殿国国主。弟伊拉諰过嗣于勐唪酋法钪光为子,后继其义父位。继位后第三年
书名。清乾隆朝大学士阿桂领衔纂修。20卷。卷首1卷,为乾隆御制诗。成书于乾隆四十六年(1781)。按年月收录乾隆四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1781年4月21日)至四十七年十一月二日(1782年12月7日)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亦作忽鲁山卫,《满洲源流考》作呼勒山卫。正统(1436—1449)后设。
藏语音译。吐蕃在甘、青藏区的一种行政军事建置。松赞干布时在今积石山一带建有“通颊九部”,属“下勇武部”管辖。初建11个千户所,称“苏毗如通颊汉户十一千户所”。后于赞普赤松德赞(755—797年在位)时
蒙古国将领。又译秃薛。蒙古土别燕氏。元中书右丞相※线真之父。初从铁木真(成吉思汗)统一蒙古诸部。在蒙古灭金之战中,任拖雷西路军先锋。太宗四年(1232),大败金军于钓州(今河南禹县)三峰山,尽歼金军精
后唐庄宗对吐谷浑首领白承福所赐姓名。见“白承福”(601页)。
见“贺拔仁”(17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