敌烈得
见“敌烈部”(1882页)。
见“敌烈部”(1882页)。
彝语音译。民主改革前四川凉山昭觉滥坝等地区彝族奴隶社会中所用的土地面积单位之一。每楼日土地撒播种子1斗8升5合至3斗。租种一楼日的土地,交纳地赋1斗5升。
见“须”(1704页)。
清代对开垦蒙古地区土地的简称。清政府对蒙旗土地的开垦,先禁后驰,约经禁垦、限垦、放垦三个时期。天聪八年(1634)划定蒙古牧地疆界,令各守地界,不准越界。这一封禁政策即包含着禁垦的内容。顺治、康熙、雍
见“他鲁河”(574页)。
清政府对蒙古族的统治制度。是清政府自天命九年(1624)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近150年中,对先后归附和降服的蒙古各部,按照“建其众”以“分其势”,的统治意图,根据八旗制度组织原则,在蒙古原有社会
金代女真姓氏之一。参见“乌延部”(334页)。
即“札剌儿”(433页)。
清外蒙古诸旗之一。牧地当特斯河源。东至库兰阿济尔噶山接乌梁海游牧界,西至达罕德勒接本部中右翼末次旗界,南至桑锦达赉接本部右翼右末旗界,北至伯尔克山接军台及俄罗斯边界。有佐领2。会盟于札克必拉色钦毕都哩
元代土司名。《元史·泰定帝本纪》:泰定四年(1327),“八百媳妇蛮请官守,置蒙庆宣慰司都元帅府”。至顺二年(1331),改为八百等处宣慰司。其地在八百媳妇国境内,今泰国北部清莱、昌盛附近。为傣(泰)
见“河东长官司”(15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