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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罗布喇什补充法规

18世纪伏尔加河流域土尔扈特部法规名,约制定于1741—1758年。原文为托忒文,抄本见于前苏联科学院东方学研究所所藏《卫拉特法典》抄本中。1880年俄国学者戈尔斯通斯基译注《1640年蒙古卫拉特法典》一书问世时,该法典以《在卡尔梅克汗顿杜克达什时代为伏尔加河的卡尔梅克族编订的法规》为名,连同噶尔丹的两项补充敕令,作为该书附录,全部被译成俄文并加注释发表。法典规定藏传佛教为土尔扈特蒙古人共同信仰,严禁僧侣贪女色和酗酒;禁止盗窃,初犯和再犯重笞50,带脚枷一月,并于双颊烙印,三犯则卖至库班和克里木;无论贵族和平民,都必须接受教育,学习本民族文字,否则要受罚一定数量的牲畜;在得知敌人迫近消息时,应立即向王公报告,并挺身御敌,否则王公罚二九牲畜,贵族罚佩带全付鞍套3岁马和4岁骆驼各1匹,名人罚4岁骆驼1峰,贱民罚4岁马1匹;接到出征命令后,必须立即出征,如逾期不至,王公罚牲畜9头,贵族罚4岁骆驼1峰,名人罚4岁马1匹,贱民罚3岁牛1头;倘在出征时中途逃归,也课以同样数量牲畜。涉及内容极其广泛,它是《1640年蒙古卫拉特法典》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是土尔扈特蒙古人为维护自己民族传统和宗教文化的具体体现。是研究18世纪土尔扈特人社会现实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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