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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民

清代旗人和民人的合词。民人主要指汉人。所谓“旗民分治”,即旗人治以都统、驻防将军等官;民人治以顺天、奉天两府府尹、各省督抚及其下属各官。定例:于京城和各省,皆令旗人聚居于一方,而令民人定居于他方,各从各俗,虽同城而不使旗民杂处。“鞭”作官刑,旗人用之,“杖”作教刑,民人受之。见鞭、杖之载而先知受者何属,孰轻与孰重。旗人女不准与民人为妻,而民女却准许给旗人为妇。旗民名分,旗高于民,即使旗人出卖旗仆,民人亦多不敢接受。关外旗民,其民以出关谋生的流民为主,佃耕者即与东北旗人构成租佃关系。旗人地主坐享租息之利,佃民籍力耕旗地以资生,关内旗地租佃关系也是如此。旗人份内旗地始终开除其赋,而民地虽新垦亦得照章升科。“旗民交产”,例禁甚严,然而日久其弊丛生:旗人或指地借钱,或支使长租,阳避交易之名,阴行盗卖之实,渐至公然典卖旗地,半属于民。旗民关系,虽疏亦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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