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刑清吏司
清官署名。理藩院下属机构。顺治十八年(1661)设立。职掌外藩各部刑罚之事。通例,蒙古人等犯罪,首先罚缴牲畜,牲畜不足者鞭笞。审办各项案件,由所属札萨克听断,札萨克不能决断者,报盟长听断,再不能决者,报理藩院定案。死罪者须通过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会审定案。设郎中蒙古2人,员外郎满2人、蒙古4人,主事蒙古1人。
清官署名。理藩院下属机构。顺治十八年(1661)设立。职掌外藩各部刑罚之事。通例,蒙古人等犯罪,首先罚缴牲畜,牲畜不足者鞭笞。审办各项案件,由所属札萨克听断,札萨克不能决断者,报盟长听断,再不能决者,报理藩院定案。死罪者须通过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会审定案。设郎中蒙古2人,员外郎满2人、蒙古4人,主事蒙古1人。
见“张承奉”(1181页)。
唐宋以来壮、侗、苗、黎等民族的社会组织形式。亦作洞、溪洞。壮语称“洛”、 “弄”或“垅”,侗语称“甘”,黎语称“贡”。原意是以河流、山岭为自然界限的峒场,有固定地域。唐宋时壮族有“黄峒”、“侬峒”、“
中国伊斯兰教四大门宦教派之一。又译为“库不忍耶”,系阿拉伯语“至大者”之意。该派自谓明洪武初年由阿拉伯麦加人穆呼引的尼传到甘肃东乡大湾头(今属东乡族自治县)。随当地居民,改姓张,取名张玉皇,字普吉,死
清代地名。又译乌兰固木。位于喀尔喀札萨克图汗部西北(即今蒙古境内乌兰固木)。清初为准噶尔部辖地。以其肥沃,宜耕种,噶尔丹统治时期曾为准部屯耕地。康熙三十六年(1697)噶尔丹病死后,并于清。清朝政府遣
清代驻藏大臣衙门办事机构。设章京1人,由理藩院主事充任,并设管理案卷经书2人,小写6至7人。凡噶厦公所官员及各营官升补,发赐蒙古僧人、尼泊尔人路照。达木八旗事务,各大活佛转世掣签,更换五台山札萨克喇嘛
古代神话传说中的犬名。又作盘瓠、盘护。中国南方一些民族图腾崇拜的偶象。《魏略》日:“高辛氏有老妇,居王室,得耳疾,挑之,乃得物大如茧。妇人盛瓠中,覆之以茧,俄顷化为犬,其文五色,因名槃瓠。”后成为高辛
傈僳语音译,亦称“搓巴”,意为“跟随的人”或“卑下的人”。解放前云南怒江傈僳族地区家长奴隶制下的奴隶。主要来源有三:一是蓄奴主收养的被称为“养子”或“养女”者。被主人视为家庭中的成员,称主人为阿爹、阿
回族族谱名。清乾隆二十八年(1763)赛玙纂修。始修于明万历年间,由赛启皋主持纂修。原版已毁。此为重修。凡1册。分为《西宗源流》、《爵位图考》、《咸阳世系》、《五服图列》、《艺文汇集·历朝皇帝御祭、赐
清代西藏日喀则地区反对蒙古汗王和格鲁派之斗争。清崇德七年(1642),和硕特蒙古固始汗灭藏巴汗后,将后藏土地、百姓全部献给五世达赖喇嘛阿旺罗桑嘉措。顺治十二年(1655)固始汗死后,汗位空悬数年。十六
怒语音译,即竹锄。旧时云南省怒江地区的怒族等少数民族曾普遍使用过的一种原始生产工具。利用当地生长的一种坚硬的龙竹自然分桠部分用砍刀削制而成,竹的主干部作柄,长约1米,分桠留15—20厘米,削尖作锄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