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马之族
见“纳马之族”(1271页)。
见“纳马之族”(1271页)。
清代西藏门隅地区的官衔之一。藏语音译,意为相当于“代理县长”。19世纪中叶设置。由错那宗本(县官)任命僧俗各1人,报西藏噶厦政府备案。任期为3年,亦可连任。常年驻降喀宗康,代理错那宗宗本行使职权。并兼
敦煌吐蕃藏文文书伯字1083号卷子。为吐蕃驻陇州大臣于猪年(当是公元831或843年)从陇州节度衙发布之命令。陇州大臣据两汉人部落(即阿骨萨、悉董萨两部,公元820年建立)长官呈禀,得知吐蕃贵族勃松及
蒙古部首领。又译忽都剌、忽必来。孛儿只斤氏。※合不勒罕子。勇力过人。※俺巴孩罕被塔塔儿部执送金廷处死后,嗣为蒙古近亲诸部首领,称罕(汗)。遵遗命,聚宗亲诸部谋复仇,屡用兵于金边。一说宋绍兴十六年(11
见“忽鲁合真”(1490页)。
?—1732清代青海塔尔寺高僧。藏族。康熙五十六年(1719),任堪布,称嘉堪布诺门罕(又作察罕诺门罕),主持塔尔寺宗教事务,僧众信服。雍正元年(1723),参与青海首领罗卜藏丹津叛乱,煽动远近游牧藏
元代制定的关于驰驿及给马标准的条例。至元八年(1271),兵部重新颁行。条例规定,各路官员若奉特旨或省部明文以急务乘驿者,依旧制。三品以上官员给马5匹,四品、五品官员4匹,六品、七品官员3匹,八品以下
怒语音译,意为“母亲”。云南省怒江地区怒族对自己的母亲和母亲的姊妹及父亲兄弟辈的妻子的统称。后来虽出现了把年龄长于自己母亲者称“米茂”,幼于母亲者称“米拉”或“米吞”,意为“大母”、“中母”和“小母”
?—1736清朝将领。乌鲁特部人。蒙古族。※拜音达里子。初任参领,累迁江南京口将军。雍正(1723—1735)初,署江苏巡抚,入为兵部尚书,出为江宁将军,复入为正白旗汉军都统,署兵部尚书。六年(172
?—1759清代新疆维吾尔族伯克。一译阿布都瓜卜。乌什人。乌什伯克※阿济斯和卓子。乾隆二十年(1755),清军征准噶尔,达瓦齐败遁乌什。与弟霍集斯计擒之,献于清。继疏请释归霍集占兄弟辖部众。次年,霍集
满语音译,又作噶珊,汉语意为“村屯”。清代东北满族等聚居地区的基层行政单位。例以城区称“坊”,近城地带曰“厢”,厢以外曰“乡”。乡居的各村庄、村落,即“嘎山”。后金天聪(1627—1635)间,以“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