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盟部旗组织法
1930年5月29日至6月12日由蒙藏委员会在南京召开蒙古会议通过,次年10月,经南京国民政府增删、修订公布。共37条。主要内容是:明确蒙古各盟部旗的法律地位,肯定盟旗为一级行政单位。旗隶于盟,各盟部及特别旗直隶于行政院,与省、县平行,互不统属。盟旗职官照旧,旗札萨克以下协理、管旗章京、副章京,均改为旗务委员。分设盟、旗民代表会议。此法公布后,由于一些盟长、旗札萨克及地方省县政府的反对,实际上并未真正实行。
1930年5月29日至6月12日由蒙藏委员会在南京召开蒙古会议通过,次年10月,经南京国民政府增删、修订公布。共37条。主要内容是:明确蒙古各盟部旗的法律地位,肯定盟旗为一级行政单位。旗隶于盟,各盟部及特别旗直隶于行政院,与省、县平行,互不统属。盟旗职官照旧,旗札萨克以下协理、管旗章京、副章京,均改为旗务委员。分设盟、旗民代表会议。此法公布后,由于一些盟长、旗札萨克及地方省县政府的反对,实际上并未真正实行。
元代吐蕃地区事件。一称止贡寺之乱。“必里公”一作“速儿军”,元代对藏语“止贡”的汉译。自藏传佛教帕竹噶举教派高僧仁钦贝(1143—1217)于藏历土猪年(南宋淳熙六年,1179)在必里公地区(今西藏拉
见“恒格勒格”(1723页)。
即“药卢”(1602页)。
清代八旗组织中最重要组成部分。俗称满洲八旗。清太祖努尔哈赤起兵后,根据政治军事形势发展的需要,将满族社会原有的牛录组织加以改组扩大,于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建黄、红、蓝、白四旗。四十三年(1615
见“常衮”(2042页)。
藏传佛教寺院。藏语称“夏卜浪圆满法洲”。在青海同仁县夏卜浪村。系黄南地区最古老寺院之一。元至正元年(1341),由曲结顿珠仁钦建,后由其侄释迦桑布主持寺务。后毁于兵乱。约民国初年,由叶什姜寺之加央扎巴
即“明禅”(1404页)。
草原名。“他拉”蒙古语意为“草原”。位于内蒙古阿噜科尔沁旗东北,是一个水草丰美的大牧场。南北长110华里,东西宽20华里,呈东西窄,南北长的梯形,总面积22万多亩。草原西部及西南部是一望无际的沙坨草甸
即“优合”(798页)。
赋税名。明朝官府向畲族农民征收的一种赋税,因其生产方式为刀耕火种,刀是畲民的主要生产工具,即规定以刀的多寡为征收山赋的标准,所谓“论刀为准”,“论刀若干,出赋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