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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天津条约

第二次***战争期间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6月26日(咸丰八年五月十六日)桂良、花沙纳代表清政府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在天津签订。共五十六款, 另附《专条》。主要内容:英国公使常驻北京,英国得在各通商口岸设立领事,与清政府外交往来用平等礼节;增开牛庄(后改营口)、登州(后改烟台)、台湾(后选定台南)、淡水、潮州(后改汕头)、琼州、汉口、九江、南京、镇江十处为通商口岸;耶稣教、天主教教士可到内地自由传教,中国官员“不得刻待禁阻”;英国人得往中国内地游历、通商;英国商船有权在长江一带各通商口岸自由往来,英国军舰驶入中国口岸,中国地方官须“妥为照料”;英国人得在各通商口岸“听便居住”,租地建屋,设立医院、教堂、坟茔等;英国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中英人民争讼事件,由英领事会同中国官员审断,英国人犯罪“皆由英国惩办”;中国赔偿英国军费四百万两;英国在中国享受最惠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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