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法
明代关于诬告者反坐的法律。明太祖朱元璋认为: “奸徒不抵,善人被诬者多矣”,于是规定“自今告谋反不实者,抵罪”。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 专定《诬告法》,其中规定:诬告三、四人者杖一百、徒三年。诬告五、六人者杖一百、流放三千里。诬告十人以上者,凌迟处死, 枭首其乡,家属流放边远地区。明代对诬告者,加等治罪。如被诬告当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者,加所诬罪三等。诬人死罪已决者,反坐以死刑。
明代关于诬告者反坐的法律。明太祖朱元璋认为: “奸徒不抵,善人被诬者多矣”,于是规定“自今告谋反不实者,抵罪”。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 专定《诬告法》,其中规定:诬告三、四人者杖一百、徒三年。诬告五、六人者杖一百、流放三千里。诬告十人以上者,凌迟处死, 枭首其乡,家属流放边远地区。明代对诬告者,加等治罪。如被诬告当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者,加所诬罪三等。诬人死罪已决者,反坐以死刑。
清末维新派的政治团体。由康有为等人发起,1898年4月(光绪二十四年)成立于北京。该会宗旨是救亡图存, “保国、保种、保教”,订立章程三十条,主要内容是以国地日割,国权日削,国民日困,思维持振救之,故
官名。汉末以来,历代多置,性质不一。辛亥革命时期,各省独立,一般设置都督统率民军,并兼管民政,为地方最高军政长官。1913年1月8日袁世凯公布《现行都督府组织令》,原则上实行军民分治,民政特设民政长,
汉代哀牢人分布在今云南西部地区,经营五谷蚕桑,能织造精美丝织品和麻织物。建武二十七年(公元51年),哀牢王贤栗(或作扈栗),向汉越雋郡太守郑鸿请求内属。光武帝刘秀封贤栗等为君长。从此,哀牢每年来京师朝
宋、金间一次重要战役。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冬,金帅宗弼(兀术)率军渡江追击赵构,连破越州(今浙江绍兴)、临安(今浙江杭州)、明州(今浙江宁波)等地。次年二月,因“搜山检海”无获,乃自杭州北撤。宋
明代重要法典。吴王元年(公元1367年)十月,朱元璋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杨宪、刘基、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拟定《大明律》,十二月,书成,凡为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八十五条,这是最早议拟的《大明
辽兴宗在位(公元1031年-1054年)时,女直(真)完颜部首领乌古迺在辽支持下,与白山、耶悔、统门、耶懒、土骨论等部结为军事部落联盟,并被推举为诸部长。其下始设国相等职,以辅佐部落联盟首领处理联盟事
宋代复审刑案的中央机构。宋初刑部、大理寺专掌刑狱。太宗为防官吏巧诋诬陷,奸伪卖法,乃加强对刑狱事务的控制。淳化二年(公元991年),于禁中增置审刑院,设知院事,详议等官。凡刑案经大理寺与刑部裁断后,报
严嵩,字惟中,山西分宜人,弘治十八年(公元1505年)进士。世宗时,历任吏部左侍郎,南京礼部尚书等职。“大礼议”中,极力迎合世宗旨意,而受到宠信。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进入内阁,串通锦衣卫都督陆柄
宋、夏间一次重要战役。宋哲宗即位后,西夏频繁进扰边境。绍圣四年(公元1097年),宋于葫芦河川形胜之地筑平夏城(今宁夏固原县北)以扼夏军,并停输西夏岁赐。不久又命西北沿边诸路于要害处修筑寨堡,以防西夏
民国初年的政派,通称为商榷系。1916年袁世凯死后,黎元洪继任总统,国会恢复,北洋军阀皖系头目段祺瑞任国务总理把持政府实权。原国民党国会议员张继等组织宪政商榷系,与拥护段祺瑞的研究系相对抗。在制宪问题